关于矿产及矿产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制度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ລະບົບການຂໍ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 ແຮ່ທາດ ແລະ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ແຮ່ທາດ
Decision on the Application System for Import and Export Permits for Minerals and Mineral Products
简介
本决定由能源矿产部部长签发,旨在规定矿产及矿产品进出口的原则、规章和管理措施,所有从事矿产及矿产品进出口的境内外个人和法人均须向能源矿产部矿业局申请许可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旨在确定矿产及矿产品进口、出口管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包括不限数量地进口加工,以管理矿产及矿产品的买卖,使其为国家经济产生最大效益。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矿产」指无生命的物质,由自然形成、不能再生,具有化学和物理特性,呈固态、液态及气态。2.「矿产品」指经加工成为成品或半成品的矿产。上述矿产及矿产品已列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税税目第2001至2817目(2812除外)之中。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从事矿产及矿产品进口、出口的境内外个人、法人。
第二章 矿产及矿产品的进口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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