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手续费、服务费及年度监管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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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Processing Fees, Service Fees, and Annual Supervision Fe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License Application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签发,规定金融机构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缴纳的文件受理手续费、经营许可审查服务费以及年度监管费的标准、缴纳方式与执行办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申请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应缴纳的经营许可文件受理手续费、经营许可审查服务费以及年度监管费,以作为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统一组织实施的依据。

第2条

经营许可文件受理手续费。申请经营许可者在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申请经营许可、扩设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时,应缴纳经营许可文件受理手续费,具体如下: 1. 吸收存款的小额金融机构总部,3,000,000基普; 2. 吸收存款的小额金融机构分支机构,1,000,000基普; 3. 不吸收存款的小额金融机构总部,500,000基普; 4. 信贷与储蓄合作社,100,000基普; 5. 融资租赁(信贷租赁)公司总部,5,000,000基普; 6. 融资租赁(信贷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1,000,000基普; 7. 典当行总部,500,000基普; 8. 小额金融项目,200,000基普。

第3条

经营许可审查服务费。申请经营许可者在取得临时经营许可后,应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缴纳经营许可审查服务费,详情如下:
1. 吸收存款的小额金融机构,注册资本30亿基普的,30,000,000基普;
— 吸收存款的小额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10亿基普的,1,000万基普;
2. 不吸收存款的小额金融机构,注册资本2亿基普的,2,000,000基普;
3. 信贷与储蓄合作社,注册资本1亿基普的,1,000,000基普;
4. 融资租赁(信贷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亿基普的,50,000,000基普;
— 融资租赁(信贷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注册资本10亿基普的,1,000万基普;
5. 典当行,注册资本5亿基普的,5,000,000基普;
6. 小额金融项目,2,000,000基普。
经营许可审查服务费按各类机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一(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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