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授信限额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ຂອບເຂດການໃຫ້ສິນເຊື່ອຂອ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Agreement on Credit Limits for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颁布,规定商业银行向个人、个人集团、大客户以及银行同业提供信贷的限额、例外情形、担保物及责任等事项,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条文
第1条
目的。为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通过规定向任何个人或个人集团提供信贷的限额,旨在分散信贷以降低风险,保证信贷投放的质量,并能够全面满足各方对信贷的需求。
第2条
术语解释。
2.1「资本」是指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按照编号135/老国银、日期2007年03月20日的协议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2.2「个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3「个人集团」是指由2个以上个人组成的群体,在下列情形下视为同一个人:
— 任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对集团内其他人拥有控制权,且持有在全部有表决权股份中占20%以上的股份;
— 上述各个人同处一个集团,集团内部存在通过共同所有权形成的关联、拥有同一管理人员、相互之间提供担保等关系。
2.4「大客户」是指银行向其提供的信贷达到资本10%以上的个人或个人集团。
2.5「信贷」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或银行性债务承担。
2.6「贷款」是指银行向任何个人或个人集团发放的、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的款项,例如:普通贷款(Loan)、透支(OD)、客户预付款(Advances)、与其他银行联合发放的贷款(Syndicated Loan)。
2.7「银行性债务承担」是指银行在合同中承诺将来向客户提供的、记入资产负债表表外的义务,例如:信用证(LC)、保函(BG、LG)、承兑书(Acceptance、Avalisation 等承诺文件)及其他。
第3条
向个人、个人集团及大客户提供信贷的限额。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可按下列规定向其客户发放信贷:
3.1 向任一个人提供任何一种或多种信贷的合计,不得超过资本的25%。
3.2 向任一个人集团提供任何一种或多种信贷的合计,不得超过资本的50%。
3.3 对于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的信贷,在存在多笔授信额度的情形下,应将新批准额度的合计数加上原有额度的剩余余额计算。
3.4 超出第3.1条和第3.2条限额的信贷,商业银行须与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联合发放,并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报告。
3.5 向各大客户提供的信贷,各类合计不得超过资本的8倍即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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