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防治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ຕ້ານ ແລະ ສະກັດກັ້ນອາຊະຍາກຳທາງລະບົບຄອມພິວເຕີ
Law on cyber crime
简介
本法规定计算机犯罪防治的相关事项,旨在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并明确相关术语的定义。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管理、监督、监察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富有成效,旨在打击、防范、限制和消除犯罪,保护数据库系统、服务器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数据,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与秩序,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护和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实现繁荣昌盛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
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上实施的、按照本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为对国家、个人、法人、组织和社会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依法享有直接权利和职责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按照本法第19条和第24条的规定,为查明并开展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工作而进行的限制、消除、惩治活动。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犯罪,是指刑法和其他规定刑事处罚的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2. 计算机系统,是指相互连接运行操作系统的电子设备或计算机设备组,通过设定指令、指令集或其他方式,使电子设备或计算机设备组发挥功能,在一台或多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相互连接的计算机上自动处理数据;
3. 服务器系统(Server System),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服务的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Database Server)、网页服务器(Web Server)、邮件服务器(Mail Server)、文件服务器(File Server)等;
4. 计算机数据,是指能够被处理并使计算机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程序或数据库系统、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流量数据;
5. 数据库系统(Database System),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可管理、更新和使用的数据系统;
6. 个人数据,是指直接或间接涉及或表明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特征、身份、活动的数据;
7. 计算机系统流量数据,是指与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通信相关、由作为通信链条一部分的计算机系统产生、表明发送者、源头、媒介、路径、终点、日期、时间、大小、通信时限、服务类型以及与该计算机系统通信相关的其他事项的计算机数据;
8. 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信息通信服务的提供者和/或提供计算机数据存储服务的提供者;
9. 数据自动处理,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系统中计算加工数据的过程;
10. 程序,是指计算机系统能够执行、以产生预定结果的指令系统或指令集;
11. 病毒,是指专门制作的、能够传播扩散、造成损害并破坏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程序;
12. 恶意程序(Malicious Code),是指为破坏计算机系统或窃取计算机数据而制作的计算机指令集;
13. 假冒网站(Fake Website),是指新建的、与原网站相似、以诱骗窃取用户数据的网站;
14. 计算机系统漏洞(Vulnerability),是指不完善、未经更新的程序或软件的缺陷,使恶意者得以利用,以破坏系统、窃取数据、篡改数据等;
15. 用户数据,是指指向用户的数据,即邮政地址、电子地址、地理位置地址、互联网地址、电话号码或进入计算机系统所使用的其他途径;
16. 专门防护措施,是指使用特殊计算机工具和/或程序,以打击和防范对用户计算机系统的访问;
17. 社交媒体,是指通过互联网网络系统进行通信,借助计算机器材和其他通信设备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行为;
18. 动态影像,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制作的、具有类似真实物体动作的图像,如动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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