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ຕໍ່ການລະເມີດຂອ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Agreement on Measures Against Violations by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就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管理人员、职员违反《商业银行法》及国家银行各项规章的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吊销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对违反《商业银行法》以及老挝国家银行所颁布的各项规章者采取的措施,旨在进行教育、培训,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确保商业银行实现增长、稳健、安全与稳固。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违反《商业银行法》以及老挝国家银行所颁布各项规章的商业银行、大股东、管理人员及商业银行职员。本协议所称商业银行,包括设立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

第3条

违规行为。本协议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一、违反有关设立及使用执照的规定;二、违反经营业务中的禁止性规定(依《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三、违反维护稳健的措施(依《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四、违反向老挝国家银行报送报告制度的规定(依《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五、违反有关使用注册资本及投资资金的规定;六、不予配合、不执行老挝国家银行检查人员或外部审计人员的建议;七、不执行老挝国家银行的命令、指导意见或各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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