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ດັດແກ້ການຫັກເງິນແຮສຳລັບການສູນເສຍເງິນກູ້ລວມ

Agreement on Amending the Provision for Loan Loss Reserves

简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发布的协议,修改第342/BOL号(2008年5月13日)协议第1条,将商业银行(含外资商业银行分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率调整为正常信贷余额的0.5%至1%,并取代原协议

条文

第1条

对第342/BOL号、日期2008年5月13日协议第1条作如下修改:设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分行,应按正常信贷余额的0.5%至1%的比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分行,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报告其所执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率,以供知悉。

第2条

本协议取代第342/BOL号、日期2008年5月13日的协议。

第3条

责成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监管局,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分行,严格执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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