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总理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Decis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Commercial Banks (Prime Minister's Order)

简介

本决定(总理府第35/总令号)为细化和指导实施老挝《商业银行法》而颁布,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机构、资本、股权、董事会运作、分支机构、金融业务、检查、恢复、撤销与清算及对违规者的措施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为细化、指导实施《商业银行法》的若干条款,使其更加明确,确保该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贯彻执行而颁布。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中的术语含义如下:一、「境内商业银行」,是指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有总部的银行;二、「银行服务网点」,是指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的分行设立;三、「实物资本」,是指股东用以构成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或外国银行分行最低投资资金的不动产和动产。

第3条

违法的银行业务竞争。国家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违法的竞争行为,例如:垄断市场、违反2004年2月4日第15/总令号《竞争法(商业竞争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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