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部部长关于管理利用木材生产木炭、作为能源来源及作为商品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ການກະຊວງກະສິກຳ ແລະ ປ່າໄມ້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ນຳໃຊ້ໄມ້ ເພື່ອຜະລິດຖ່ານ, ເພື່ອເປັນແຫຼ່ງພະລັງງານ ແລະ ເພື່ອເປັນສິນຄ້າ
Order of the Minister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on Managing the Use of Timber for Charcoal Production, as an Energy Source, and as a Commodity
简介
本命令针对乱砍乱伐天然林小径木以生产木炭、作能源及商品所造成的森林资源破坏问题,责成各省、首都及各县农林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信息收集、规划管理、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者依法严厉处置,确保森林资源得到可持续管理和利用
条文
第1条
各省、首都农林厅及各县农林办公室负责牵头,与地方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对民众父老乡亲进行研究渗透和教育培训,使其对党和政府关于森林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森林法的内容、总理第17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内容——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认识到保护森林及森林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乱砍滥伐、破坏森林对民众生计、对环境及对国家经济社会所造成的影响。
第2条
各省、首都农林厅负责牵头,指导省级林业部门,与工业和贸易部门、县级农林办公室协调配合,收集本省范围内炭窑、砖窑、盐灶数量、以木材为能源的经营单位、木炭及薪柴买卖店铺和场所等信息,以汇总已获批准设立和经营的、合法及不符合法规违规经营的数量,同时一并收集木材来源地的信息。
第3条
组织开展调查并收集已经过划地确权(移交土地、移交林地)或持有该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且作为炭窑及以木材为能源的经营单位、模具用材原料供应来源的民众管理用地的面积信息,以便规划安排并实行可持续的管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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