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部部长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林木良种基地管理与使用规程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ການ ກະຊວງກະສິກຳ ແລະ ປ່າໄມ້ ວ່າດ້ວຍ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 ແຫຼ່ງແນວພັນໄມ້ ໃນ ສປປ ລາວ

Decision of the Minister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on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Use of Improved Forest Seed Base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决定由农林部部长签发,规定了林木良种基地的设立、登记、管理、保护和使用的基本措施,并明确了各级农林部门、村行政当局及民众在保护和利用优质、可持续林木良种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规程规定关于管理、保护林木种源基地的基本措施,旨在发展和使用具有优良品质且可持续的林木种源。

第2条

术语解释。一、林木良种基地:指划定一定范围、用以提供林木良种的某片林地。二、母树:指经过选择并登记造册、用以采集种子或繁殖用各类部位的树木。三、林木种子:指取自母树并按工序经过加工处理、以获得优质林木种子的种子。四、(繁殖)部位:指母树的根、萌条、树皮、枝、芽、梢、花和叶。

第3条

范围的划定。林木良种基地可在保护林、保留林(防护林)及生产林内设立。天然林中的林木良种基地面积须在25公顷以上,珍稀及濒危树种除外;人工林(种植林)则宜在1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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