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协议——关于伐木机械进口、管理与使用规定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ລະບຽບ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ນຳໃຊ້ ເຄື່ອງຈັກຕັດໄມ້

Ministerial Agreement on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 Management, and Use of Logging Machinery

简介

本协议由农林部部长颁布,旨在规定伐木机械(油锯、电锯等及其零配件)进口、管理与使用的原则、程序和措施,使其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共11条,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2012年第0005/农林号协议

条文

第1条

目的。制定本规定旨在确定伐木机械进口、管理与使用的原则、步骤和措施,使其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2条

术语解释。伐木机械系指各类用于砍伐树木、伐倒树木及削减木材的机械,包括油锯、链锯(链式锯)——以汽油和电力驱动的,以及伐木机械的零部件与配件,即列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税税则第8467.81.00、8467.80.00及8487.91.10税目者。

第3条

伐木机械进口的权利与条件。位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均有权进口伐木机械,但须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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