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医诊所、兽药及兽医器械销售店管理的协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ທ້ອງປິ່ນປົວສັດ, ຮ້ານຂາຍຢາ ແລະເຄື່ອງມືສັດຕະວະແພດ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Veterinary Clinics, Veterinary Drugs, and Veterinary Device Sales Outlets

简介

本协定由农林部长颁布,规定兽医诊所及兽药、兽医器械销售店经营的管理原则与制度,明确开业条件、申请与续期手续、经营者权利义务、停业与吊销、禁令事项以及奖惩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畜主和经营者的安全与公平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定规定有关兽医诊所、兽药及兽医器械销售店管理的原则与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畜主和经营者的安全与公平,并符合《畜牧与兽医法》及本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协定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兽医诊所,指经农林部门许可从事兽医诊疗服务、并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场所;2. 兽药及兽医器械销售店,指经许可从事预防药、兽用治疗药及兽医器械的销售、进口和出口经营,并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场所;3. 动物防疫疫苗,指以注射或滴入方式用于动物体内,以使其对某一种动物流行病产生免疫力的疫苗类药物;4. 动物治疗药,指单一物质或由多种有效及无效成分混合配制而成的物质,用于治疗动物疾病、缓解疼痛、修复机体病变并恢复改善动物机体健康;5. 动物滋补药,指单一物质或由多种有效及无效成分混合配制而成的物质,用于增强、强化和滋补,使动物机体健康强壮;6. 兽医器械,指用于兽医服务的各类器具,如:动物手术器械、刀具、注射针等;7. 关畜栏,指为关养患病或未患病动物以观察其症状而建造的场所;8. 畜主,指依《畜牧与兽医法》合法拥有动物所有权的任一个人或任一组织;9. 获许可人,指获准开展兽医诊疗服务、销售防疫药、动物治疗药及兽医器械等业务的业主;10. 执业人员,指经农林部门核发兽医专业执业许可证,从事兽医诊疗服务、销售防疫药、动物治疗药及兽医器械的人员;11. 兽医(诊疗人员),指持有兽医专业文凭、并获农林部门许可执业、实际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专业人员;12. 助手,指受雇协助兽医诊疗服务、销售防疫药、动物治疗药及兽医器械的人员;13. 许可机关,指畜牧渔业司及省、市农林处。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兽医诊所、兽药及兽医器械销售店经营的相关个人、法人和组织,但不涵盖民间土兽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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