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协议(关于牲畜登记打号)

ຂໍຕົກລົງ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ພິມສັດ

Ministerial Agreement on Livestock Registration and Tagging

简介

本协议由农林部部长颁布,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对牲畜进行登记打号的原则、规程与措施,以收集牲畜统计资料、明确所有权、便利畜群管理及监督牲畜的转让、买卖、交换与境内外流通。全文共十八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进行牲畜登记打号工作的原则、规程与措施,以清晰地收集牲畜统计资料,为畜群管理与畜群调节创造条件,旨在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对牲畜所有权转让、买卖、交换乃至境内迁移和向境外出口等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使之合法合规。

第2条

牲畜登记打号。本协议依据《畜牧与兽医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牲畜登记打号,系指收集牲畜的履历与资料,例如:种类、品种、年龄、性别、毛色、个体专用号码标记、牙列、外貌特征、牲畜的特别标志等,同时亦是对牲畜主人所有权的确认。

第3条

用语解释。本协议中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1. 牲畜登记证:指用于确认牲畜真实性的官方文件,发给牲畜主人,以管理牲畜并保护老挝人民共和国境内牲畜主人的合法权益,由县、市农林办公室签发;2. 种畜:指经选定作为种公畜、种母畜以供改良和扩繁的牲畜,由中央牲畜登记打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 牲畜标记:指由畜牧与渔业司规定的、具有专门特征的标记或标识,包括挂耳标、在牲畜体表使用颜料标记、使用烙铁在牲畜体表烙印,或其他方法;4. 《畜牧与兽医法》:指2008年7月25日第03/国会号《畜牧与兽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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