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Standardization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标准化活动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术语定义,旨在确立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基本规则。本法适用于境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主体,明确标准的技术要求与管理原则,以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贸易便利化。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修订)
本法规定有关标准化和技术法规工作的组织、活动、管理与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适用于产品、商品、服务、过程和环境,旨在推动、促进和保障生产、服务、社会经济活动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使上述工作具有质量、效率、公正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标准(修订)
标准,是指产品、商品、服务、过程、环境以及与标准相关的其他事项的特定特征,用于评价、分类和分级上述事物的质量,并由某一标准化机构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和认可。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机构认可、且能够供公众获取的标准;
2. 地区标准,是指由地区标准化机构认可、且能够供公众获取的标准;
3. 外国标准,是指某一国家被认可、且能够供公众获取的国家标准;
4. 标准标志,是指由科技部或受委托的其他机构所确定的产品认证标志、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或合格评定标志;
5. 标准化工作,是指在标准制定、发布、实施过程中的活动,以及与标准相关的其他活动;
6. 过程,是指生产、建设、服务、环境及其他工作活动的环节;
7. 认证,是指由有认证权的机构在各部门就质量方面与标准和技术法规的符合性所作的正式认可程序;
8. 产品认证,是指由有认证权的机构在各部门就产品和商品质量方面与标准的符合性所作的正式认可程序;
9. 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有认证权的机构在各部门就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管理体系与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符合性所作的正式认可;
10. 认证证书,是指有关产品、商品、服务、环境、体系、符合性及其他认证的认可文件,如产品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和合格认证证书;
11. 合格评定,是指与评价标准、技术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实施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某项工作活动;
12. 商品,是指用于交换和买卖的物品;
13. 产品,是指经过生产、加工的某种物品;
14. 第三方,是指独立于供方和消费者之外、被认可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5. 供方,是指生产者、批发者、销售者、服务者;
16. 消费者,是指购买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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