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关于指导执行2012年3月8日第32/总理号协议第10.1条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ຂອງນາຍົກລັດຖະມົນຕີ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ແນະນຳປະຕິບັດ ຂໍ້ທີ 10.1 ຂອງຂໍ້ຕົກລົງ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32/ນຍ, ລົງວັນທີ 8 ມີນາ 2012
Order of the Prime Minister on Implementing Article 10.1 of Agreement No. 32/PM, dated March 8, 2012
简介
本命令为指导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正确执行总理第32/总理号协议第10.1条而发出,废止与森林管理、森林检查及木材经营有关的两份过时法规(第09/总理号补充指示及第23/总理号协议),并责成农林部牵头研究完善2008年第17/总理号指示中尚不严密之处
条文
第1条
废除2008年5月2日第09/总理号补充命令(关于被扣押木材、被收集木材及滞留幼龄材问题的处理)及2009年2月24日第23/总理号协议(关于自第32/总理号协议生效之日起允许各省及万象市出口成品木材及第1、2、3类管理木材)。
第2条
第2条 依据2003年5月8日第02/国会号《政府法》第8条;依据2012年3月6日第3ຂ/总理号关于批准2012年1月25-26日森林管理、森林检查及木材经营会议纪要的总理协议第10.1条。鉴于此前在执行上述协议过程中,部分部门和地方对第10.1条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必须先修订2008年9月22日第17/总理号命令,才能废止2008年5月2日第09/总理号补充命令和2009年2月24日第23/总理号协议,而部分单位仍继续沿用并执行第09/总理号补充命令和第23/总理号协议,此种理解和执行方式有误。为使各中央部委、政府相关机构及各级地方政府能够统一、有效地执行2012年3月8日第32/总理号协议第10.1条关于批准2012年1月25日森林管理、森林检查及木材经营会议纪要的内容,总理兹发布命令如下:
1. 废止2008年5月2日第09/总理号关于解决扣押木材、收集木材及滞留软木问题的补充命令,以及2009年2月24日第23/总理号关于允许各省及万象市出口管控类别1、2、3类锯材及木材的协议,自第3ຂ/总理号协议生效之日(即2012年3月6日)起失效。上述两项法规已被第32/总理号协议废止。
2. 责成农林部牵头,会同工业与贸易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及相关各方,抓紧研究修订2008年9月22日第17/总理号命令中尚未完善之处,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并尽快颁布实施。
3. 请各位副总理、政府各机构负责人、万象市市长及全国各省省长,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严格且高度负责地组织实施本命令。
4. 本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条
各部部长、政府机构负责人、万象市市长及全国各省省长,必须根据自身职责、任务和权限范围,严格并高度负责地组织执行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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