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工工业与商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第2254号)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ຜົນກະທົບຕໍ່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ສຳລັບ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ປຸງແຕ່ງຢູ່ໃນ ສປປ ລາວ (ເລກທີ 2254)
Decis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rocessing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the Lao PDR (No. 2254)
简介
本决定由工业与商业部部长依据《环境保护法》(第02/99/国会号)及总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命令(第1/总理号)颁布,旨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总则、方法、范围、权限与职责,对在老挝境内开展的加工工业与商业项目的初步环境影响评价、详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计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等程序作出系统规范
条文
第1条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步骤
1.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应为一份概要性研究报告,重点指出项目可能对环境与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在缺乏适当防范措施时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所依据的研究资料,应当能够取自政府、同类项目已公开发布的信息、项目所在地点、综合性实地踏勘所获资料以及现有的其他资料。
2. 项目业主可自行开展初步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委托私人咨询机构、法人或有关组织代为承担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工业与商业司或省工业与商业处应同意聘用上述咨询方。同时,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向公众明确披露所聘私人咨询机构或组织在承担该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
3. 业主应根据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编制涉及下列各项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一)环境影响管理计划摘要,或在初步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完成的工作内容;
(二)报告的内容以及初步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完成的工作的确定,须经研究论证程序确定,并依据工业与商业部有关司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标准。
4.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使用老挝文撰写;凡有外方参与的项目,其报告须以老挝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编写。
5. 业主应将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报告提交工业与商业司或处,按本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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