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企业法》办理企业登记申报及变更登记的补充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ເພີ່ມເຕີມ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ແຈ້ງຂຶ້ນແລະດັດແກ້ທະບຽນວິສາຫະກິດ ຕາມ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ວິສາຫະກິດ
Supplementary Directive on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and Change Registration under the Enterprise Law
简介
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于2009年9月7日发出第1786/工贸号补充指示,对2008年6月19日第0995/工贸号指示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补充,统一企业登记的申报、变更、表格使用、规费征收及数据上报管理
条文
第1条
修改2008年6月19日第0995/工贸号指示第1.6条第1项所规定的部分内容:工业与贸易部门在万象市工业与贸易厅增设一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以便为各类经营者和企业提供更多在万象市范围内办理企业登记申报及变更登记的选择渠道;目前全国共设有若干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据此,按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纵向系统开展工作,其享有下列权限:
第2条
部级:设于工业与贸易部内贸司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并负责作为统一受理企业登记申报及变更登记的中心、全国企业名称核准的统一中心,以及全国企业相关国家数据库的统一中心,履行第1条所定职责,并另行承担本指示下列各条所规定的补充职责。
第3条
省及万象市级:设于各省、万象市工业与贸易厅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并负责依照第1.6条第1、2、3、6、7项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受理及变更登记。凡企业设有分支机构、销售店、经营场所(工厂、生产点等)的,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企业名称核准证书或作出名称预留拒绝答复;省及万象市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须在收到名称预留批准后方可核发企业名称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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