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商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指示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ວຽກງ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ນຄ້າ-ລາຄາ

Directive on Organizing and Implementing Commodity-Price Management

简介

工业与商务部就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商品与价格管理工作向各省、首都的工业与商务厅下达指示,旨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及国家三方利益,确保价格、数量与质量的公平,并规定监督检查、宣传、明码标价及对违规者的处理措施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工业与商务部,编号:(缺)/工商,万象市(落款日期原文缺漏)。致:各省及首都工业与商务厅厅长。事由:组织实施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依据:第207/总理府号法令,2001年10月11日,关于商品价格管理;
依据:第334号指示性通知,2002年3月22日,关于组织实施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依据:工业与商务部办公厅指导文件第307号,2009年2月4日,关于民众通过热线电话向国民议会常会第06次会议(届次原文不清)反映、涉及工业与商务部门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国商品—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使该项工作得以有效组织实施,并使上述工作形成制度、逐步纳入国家所颁布的规章,旨在保护应受惠各方的三方利益,即:经营者、消费者及国家的利益,使全社会在价格、数量及商品质量方面获得公平,尤其是受国家纳入管理的30种商品如:燃油、钢铁、水泥、大米、糖、鱼……等。其用意在于鼓励、促进国内生产在合规的基础上得以扩大,保护消费者在获取商品信息来源(尤其是对民众生活有影响的受管理商品)方面的正当权利与利益,使其收入数字更加透明、更贴近实际。
工业与商务部部长特下达如下指示:

第2条

(本款承上文)与相关部门视情况认为适宜时予以配合,同时共同研究、向省长及首都市长请示,必要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实地收集商品—价格状况的信息,做到紧密且经常,以督促、推动商贩提高自觉性,并使其遵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各阶段所规定的制度与法律执行。

第3条

各省及首都工业与商务厅须严格重视,配合各县工业与商务办公室,在宣传发布有关商品—价格管理工作的信息方面,通过紧密、经常、持续的跟踪检查予以落实,具体如下:
— 宣传指导各商号/店铺、商品代销点等以基普明码标价;若以外币标价,则仅限于经国家相关部门特别许可的商号/店铺。
— 对受国家管理并每次许可的商品在店铺/门面上明码标价,如:燃油、钢铁、大米、鱼,以便消费者一目了然,购销便利。
— 各阶段的指导宣传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专管人员与经营业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清楚,以避免如以往那样相互推诿、彼此卸责。
— 在各地市场,应配合并推动市场管理方主动开展宣传,发布各项规章,每[周/月]至少2次,使商贩理解并自觉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市场管理方须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督促、推动及跟踪检查实际执行工作,使之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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