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各公司、企业及各经销店销售国内生产商品以替代进口商品的指导命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ນະນຳໃຫ້ບັນດາບໍລິສັດ, ວິສາຫະກິດ ແລະ ຮ້ານຈຳໜ່າຍຕ່າງໆ ນຳເອົາສິນຄ້າທີ່ຜະລິດໄດ້ພາຍໃນປະເທດ ໄປຈຳໜ່າຍແທນ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Guidance Order on Directing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Retail Outlets to Sell Domestically Produced Goods as Import Substitutes

简介

老挝商务部向全国各省、首都及特别区商务厅下发的指导命令,要求引导公私各类公司、企业优先经销国内可生产并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以替代进口、扶持本国生产,并加强对相关进口的管理

条文

第1条

本命令所通报的商品清单,系指在国内生产、且其规格、尺寸、质量、价格、数量均能充分满足市场及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主要包括:铁丝(线材)、型材钢、屋面瓦、瓦脊(屋脊瓦)、石棉瓦、PVC管、各类水泥以及洗洁精(洗碗液)。(详细内容见所附文件第……号/万象市,日期……)

第2条

责成全国各省、首都及特别区商务厅,对包括公营和私营在内的各企业集团及各公司进行引导和指导,使其知晓并制定计划、签订承诺,承担起将我国所生产的上述商品予以经销之责。

第3条

凡公司及各类个体经营者,意图从国外进口本指导命令所列、且其品类、尺寸、质量与国内所产商品相同之各类商品,用于转售经营、供应某项建设工程,或遇工厂生产尚未跟上等情况,而市场需求仍然旺盛之时,应由所属商务厅上报商务部审议;如确有必要,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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