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导各公司、企业销售本国生产商品以替代进口的指示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ແນະນຳໃຫ້ບໍລິສັດ ວິສາຫະກິດຕ່າງໆ ນຳສິນຄ້າທີ່ຜະລິດໄດ້ພາຍໃນເຮົາໄປຈຳໜ່າຍ ແທນ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Directive on Guiding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to Sell Domestically Produced Goods as Import Substitutes

简介

商业与旅游部发布指示,要求各省、首都及特别区商业与旅游处推动各公私企业优先采购、销售符合标准的本国生产商品,以替代进口、扶持本国生产并打击走私,并明确监督检查与汇报职责

条文

第1条

所申报的商品系本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标准、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均能满足市场需求,如:水泥、镀锌板(铁皮)、食糖、棕榈油等(详情见生产厂家所列规格、标准及能力范围内的商品清单,附有第1272/PN号文件,日期为2000年12月)。

第2条

责成各省、首都及特别区商业与旅游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指导、落实,使各公司、企业(包括国营与私营)负责人知晓,并制定承诺收购、销售本国生产之上述商品的计划,将其推向市场销售。

第3条

凡公司或法人因服务项目需要而拟进口、或进口后面向市场普遍销售之商品,若属同类、同等规格与质量的商品;或属本国厂家尚不能生产而市场需求量大的情形,须由各省、首都及特别区商业处呈报商业与旅游部,由其审议研究,确有必要时予以批准。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8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