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制定各环节(产地、批发与零售)价格结构来管理批发价与零售价的指导性指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ລາຄາທມູ ແລະ ຊິນທມູ ດ້ວຍການກຳນົດໂຄງສ້າງລາຄາ ໃນແຕ່ລະຂອດ (ລົງ, ນາຍຮ້ອຍ ແລະ ລູກຂຽງ)
Directive on Managing Wholesale and Retail Prices by Establishing Price Structures at Each Stage (Production, Wholesale, and Retail)
简介
工业与贸易部发布的指令,要求各省、首都的工业与贸易部门通过制定产地、批发、零售各环节的价格结构来统一管理商品批发价与零售价,并对违规涨价及失职公务人员规定相应处理措施
条文
第1条
责成与农业等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并向省长及首都市长请示,开展批发价格变动情况的实地数据采集、跟踪与检查,以便在每次价格发生变动时确定适当的价格。
第2条
为确保批发价/零售价成体系,依循市场机制并在市场上合理形成;各环节批发价/零售价的确定,由工业与贸易部门牵头核算,并会同其他相关行业部门,依据各环节的条件及价格结构(随附价格核算示例文件),以各省的实际数据情况为核算基础。
第3条
为使批发价/零售价的核算成体系并各时期符合市场机制实际,各环节批发价的确定,无论批发以100公斤、90公斤或80公斤计重,其核算均按下列规定执行:
- 产地环节价格:损耗确定不超过2%;利润不超过成本价的3.5%,以确定农场出货的批发价。
- 批发环节价格:利润确定不超过成本的2%,以确定向市场零售商销售的批发总价。
- 零售环节价格:利润确定不超过成本的3%,以确定面向消费者零售的批发总价。若已对商品类别作出细分,价格将因商品种类不同而有差异,并按其各成分比例计价(批发商品价格及其各成分的核算示例见随附表4,万象市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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