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促进、管理与检查卷烟(烟草)制造厂经营活动的指示(工贸部,第2044/工贸号,2010年10月13日颁布)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ຊຸກຍູ້ສົ່ງເສີມ,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ກວດກາ ກິດຈະການ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ຢາສູບ (ກະຊວງ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 ເລກທີ 2044/ອຄ, ລົງວັນທີ 13 ຕຸລາ 2010)
Instruction on Supporting, Promoting, Managing, and Inspecting the Operations of Cigarette (Tobacco) Manufacturing Plants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No. 2044/IC, Issued October 13, 2010)
简介
老挝工贸部就烟草制品生产厂的扶持促进、生产经营条件、原料进出口义务、境内销售条件及实施措施等作出指示,旨在规范烟草制造厂依技术标准和生产条件合法经营,并加强监督检查
条文
第1条
为扶持、促进并为卷烟制造厂提供便利,使其开展烟草种植、加工及烟草制品生产活动,以满足社会需求、按政府方针即工贸发展战略帮助人民脱贫;为对各烟草制造厂进行管理、跟踪和检查,使其依照技术标准和生产条件(如:厂址、生产厂房、机械及生产工序、安全、卫生及工厂环境等方面)合法经营,确保工厂的运营符合有关加工工业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工贸部部长特发布本指示如下。依据:加工工业法(第01/99号国会,1999年4月3日);加工工业法实施法令(第67/总号,2006年4月12日);投资促进法实施法令(第301/总号,2005年10月12日);工贸部组织与活动法令(第188/总号,2006年8月17日);政府秘书处通知(第2318/政秘号,2010年7月15日)。
第2条
烟草生产的促进。
(甲)烟草生产计划及原料使用:
1)公司须编制每年种植烟草的详细计划,如:种植面积、参与的家庭户数、所用品种、烤烟炉数量、收购计划、境内销售及出口计划,以及技术人员数量等,以便相关部门能够下基层扶持、跟踪、检查项目在下一阶段的可行性。
2)公司须详细明确地编制每年所用原料需求计划,其中包括境内生产原料的使用计划和从国外进口原料的计划。
(乙)烟叶种植的政策与机制:
1)应在公司促进种植烟草的各区域组织烟叶生产者小组,以协调工作、总结经验并合作发展生产技术与营销;同时各生产者小组须常驻技术人员,以提供技术专业指导。
2)公司应以"2+3"挂钩合作模式向种植烟农提供信贷,即:人民出土地和劳动力,公司提供:(1)资本(种苗、化肥、农药),(2)专业技术,(3)营销;或采用"2+5"模式,即在上述3项要素之外,公司还须增加:(4)运输费,(5)服务费,提供给烟农小组。
3)公司须以合理价格向人民或烟草生产者小组保证烟叶收购价格,并由国家方面作为中间方参与,知悉有关价格的详情及相关各项政策;价格保障须为最低保护价,市场价格波动时须重新核定价格。
4)省、首都的工贸厅须经常与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尤其是省、首都农林厅、种植处、县农林办公室,以下基层扶持促进、跟踪、检查公司的业务运营。
5)公司应发展业务渠道,如:及时收购并按技术规范储存,发展储存仓库及烟叶烤制系统,使其满足需求;同时公司应主动出资增建烟叶烤房。
6)公司须派技术人员在烟叶采收及入炉烤制期间下乡向烟农进行技术专业指导,以确保避免不达标烟叶(如腐烂烟叶及未呈黄色烟叶)造成的损失。
7)拟向烟农收购烟叶的公司,应在人民的田地内对烟叶进行质量分级(评级)后,再运入工厂。
(丙)烟草品种、化肥、农药、烤干烟叶及烟丝的进口:
1)进口烟草品种,公司须遵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种植用植物品种与种子使用管理条例》(第719/农林号,1997年12月3日)第四编第19条执行。
2)进口化肥,公司须遵照《种植用化肥使用管理条例》(第1503/农林号,2000年11月29日)第五编第21条执行。
3)进口农药及其他药剂,公司须遵照《农林部部长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药管理的决定》(第2860/农林号,2010年6月11日)第四编第18条执行。
4)进口烤干烟叶、其他烟丝,公司须遵照《植物保护法》第二编第14、15、16、17及18条以及农林部通知(第1429/农林号,2003年11月18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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