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互联网管理信息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ຂໍ້ມູນຂ່າວສານ ຜ່ານອິນເຕີເນັດ

Decree on Managing Information via the Internet

简介

本法令规定通过互联网管理信息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宁有序,保护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全文共8章28条,涵盖信息发布、内容禁限、各方职责、主管部门职权及实施措施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通过互联网管理信息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与有序,旨在保护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并使社会共同参与保卫和建设国家的事业。

第2条

通过互联网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管理信息,是指对通过互联网使用信息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监控,以及制止使用对社会和国家安全有害的网络信息。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信息,是指以数字、文字、动态图像、静态图像、声音、视频等形式表现的内容;2. 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通信和传播信息的形式,一般个人可借此呈现、分享、接收、转发并对信息内容发表评论,例如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油管(YouTube)等;3. 网页(Web Page),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符号、数字、文字、动态图像、静态图像、视频、声音及其他形式呈现内容的电子公告板;4. 网站,是指由一个或多个网页构建而成的信息系统;5. 社交媒体上的个人账号,是指通过社交媒体创建的网页,由注册人或组织作为该网页的所有者,并自行管理其信息内容,例如:www.facebook.com 等;6.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为服务使用者提供互联网接入连接、使其能够接入互联网的服务者;7. 网站管理员,是指拥有合法系统权限,得以创建、修改、完善和删除网站技术系统及内容的人员;8. 信息使用安全,是指对信息及信息系统加以保护,使其免于被非法连接、使用、破坏和伪造;9. 互联网服务使用者,是指以各种形式接入互联网,以阅读、撰写、发送、分享互联网信息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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