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费及信贷信息服务费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ຄ່າສະມາຊິກ ແລະ ຄ່າບໍລິການຂໍ້ມູນຂ່າວສານສິນເຊື່ອ
Agreement on Membership Fees and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 Fees
简介
老挝中央银行发布的协议,规定信贷信息中心(ສຂສ)成员的入会费、年度维护费及信贷信息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方式、执行与生效事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收取会员费及信贷信息服务费的原则性制度,作为商业银行及作为信贷信息中心(ສຂສ)成员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的依据。
第2条
入会费、维护费及服务费。
2.1 入会费:成为信贷信息中心成员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须在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批准入会后7日内,缴纳会员费5,000,000基普(伍佰万基普整)。
2.2 维护费:信贷信息中心成员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缴纳年度维护费,每年2,000,000基普(贰佰万基普整)。
2.3 信贷信息服务费
2.3.1 信贷信息中心成员须按以下标准缴纳信贷信息服务费:
— 查询系统中已有信息的客户的信贷信息,每笔每次须缴纳服务费50,000基普(伍万基普整);
— 查询客户信贷信息但系统中未查到该客户信息的,每笔每次须缴纳服务费20,000基普(贰万基普整)。
2.3.2 非信贷信息中心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需要由信贷信息中心提供其本人信贷往来记录信息或证明自身债务情况的,须按以下标准缴纳服务费:
— 自然人:每笔每次须缴纳服务费50,000基普(伍万基普整);
— 法人:每笔每次须缴纳服务费100,000基普(壹拾万基普整)。
2.3.3 非信贷信息中心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需要查询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信贷信息的,须按以下标准缴纳服务费:
— 自然人:每笔每次须缴纳服务费80,000基普(捌万基普整);
— 法人:每笔每次须缴纳服务费150,000基普(壹拾伍万基普整)。
第3条
维护费及服务费的缴纳。
3.1 信贷信息中心成员每年须缴纳维护费,最迟不得迟于每年1月15日,通过将款项汇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收款账户的方式缴纳。
3.2 信贷信息中心成员每月须缴纳服务费,最迟不得迟于次月5日。
如超过本协议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的缴款期限,信贷信息中心将从成员存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款,并随后通知成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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