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生产厂标准的协议(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ຂ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ນ້ຳດື່ມ

Decision on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Production Plants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商业部颁布,规定饮用水生产厂的技术标准与条件,包括厂址、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包装、水质检测、经营许可、奖惩措施及实施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为规定全国范围内经营饮用水生产厂的相关规章制度,使饮用水达到卫生部所颁布要求的标准;并具体规定有关厂址、生产厂房、机器安装、生产工艺、质量检测设备、安全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依照工业与商业部颁布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2条

术语解释:1. 饮用水生产工艺,指:按生产步骤对水进行加工处理的工艺方法,以获得符合卫生部所颁布纯净饮用水标准的洁净饮用水。 2. 用于生产、加工成饮用水的原水,指:自来水、井水或地下水,此类水必须确保清洁并对人体健康安全。 3. 包装容器,指:透明塑料瓶、磨砂(不透明)瓶、玻璃瓶、透明塑料杯及其他容器。 4. R.O.(反渗透膜,Reverse Osmosis)指:孔径为0.0001微米的各类过滤重金属的过滤装置,具有清除和降低水中各种溶解物质的能力。 5. 臭氧(Ozone)指:能够清除各类重金属(如铁、锰等)的设备,用于在水中发生反应后溶解为氧气,使经臭氧工艺处理的水中不残留有害物质,并杀灭各种病菌。 6. 紫外线(UV)指:利用射线杀灭水中各种病菌的设备。

第3条

饮用水生产厂的厂址:饮用水生产厂必须设于场地宽敞之处,厂区面积至少400平方米以上,并与经营活动相适宜。须有电力、用水,交通便利,不妨碍往来通行,同时确保安全、环境卫生,且不对他人造成噪音骚扰。此外,还须符合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使用地下水或井水来生产饮用水的工厂,须远离污水沟、水塘(粪坑)、畜栏、坟场及其他污染源至少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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