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砖瓦(黏土制品)生产厂标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ດິນຈີ່

Agreement on Standards for Brick and Tile (Clay Product) Manufacturing Plants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贸易部于2010年10月19日颁布(第2075/工贸号),规定砖瓦生产厂在厂址、厂房、机械设备、生产工艺、技术人员、安全与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奖励与处罚的规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砖瓦生产厂的标准,特别是在厂址、厂房、机械设备、生产系统、专业技术、安全、卫生及厂区环境等方面的标准;以期对砖瓦生产厂进行调整与管理,使之符合《加工工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生产厂的经营活动有序规范,同时促进生产厂的产品达到标准并具有良好质量。

第2条

砖瓦生产厂的定义。砖瓦生产厂是指《加工工业法》第9条第10项所规定的一类生产厂,即主要以黏土为原料,通过加工工序,借助厂内的机械设备和人工,将原料状态加工转变为成品,且这些产品可作为商品销售的生产厂。上述生产厂被列入国际标准工业分类(ISIC,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编号2392、2393。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对全国范围内、《加工工业法》第10条所指各级别、各类型砖瓦生产厂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整、管理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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