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工业工厂大气排放标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ອາກາດທີ່ປ່ອຍອອກຈາກໂຮງງານອຸດສາທະກຳປຸງແຕ່ງ
Agreement on Atmospheric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rocessing Industry Plants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商业部颁布,规定加工工业工厂向环境排放废气和粉尘的浓度限值标准,并就治理系统、检测办法、禁止事项、检查权限及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协议旨在确定、监督检查并制定加工工业工厂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的空气标准,以确保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影响。
第2条
术语含义。大气污染物:指含有各类废气、对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空气质量受污染状态,如影响呼吸系统、心脑系统、神经系统、肺癌、眼疾、气候变化或导致全球变暖、酸雨等。废气:指加工工业工厂经营活动产生的、对环境和健康有影响的各类化学气体,如粉尘、锑(Antimony—Sb)、铅(Lead—Pb)、铜(Copper—Cu)、锌(Zinc—Zn)、钡(Barium—Ba)、氯气(Cl)、氯化氢(HCl)、硫酸(H₂SO₄)、硫化氢(H₂S)、二氧化硫(SO₂)、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ₓ)、二甲苯(Xylene)、甲酚(Cresol)等。燃油或燃料油:指用作燃料、经燃烧产生热能、热气等的原料。煤炭:指取自天然、用作燃料经燃烧产生热能、热气等的原料。固体废弃物:指来自农业及工业生产成果的原料,如废轮胎、薪柴、木屑、稻壳、锯末、蔗渣、椰壳等,用作燃料经燃烧产生热能、热气等。废气体:指取自天然及加工过程产生的气体,如工厂各类废弃物(尤以工厂废液为主)、来自动物、人及其他物的废弃物所衍生的、用作燃料经燃烧产生热能、热气等的气体。其他燃料:指本协议所列以外、用作燃料的其他原料。封闭式焚烧炉:指经设计用以控制向环境排放废气量的焚烧燃料的技术或工艺,如水泥窑焚烧等。开放式焚烧炉:指未经设计、不具备控制向环境排放废气量的焚烧燃料的技术或工艺,如石灰焚烧、卡波拉炉(Cupola)式金属熔炼等。治理系统:指在向加工工业工厂外排放前对废气进行过滤、捕集的技术或工艺。
第3条
加工工业工厂大气排放标准。允许加工工业工厂向环境排放的各类废气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标准:(一)粉尘(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s,单位 mg/m³)——甲、来自使用燃料,如:燃油或燃料油—300;煤炭—400;固体废弃物—400;其他燃料—400;乙、来自熔炼、烧结及/或铝生产—360/300;丙、一般生产—460/400。(二)锑(Antimony,单位 mg/m³),一般生产—24/20。铜(Copper),一般生产—36/30。钡(Barium,单位 mg/m³),一般生产—3.0/3。氯化氢(Hydrogen Chloride),一般生产—250/200。硫酸(Sulphuric Acid),一般生产—25/—(官方表此列空缺)。氢硫化物/硫化氢(Hydrogen Sulphide),一般生产—100/5。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一般生产—870/60。二氧化硫(Sulphur Dioxide):甲、来自使用燃料,如:燃油或燃料油—950;煤炭—700/50;固体废弃物—50;其他燃料—50;乙、一般生产—500。氮氧化物(Oxides of Nitrogen):甲、来自使用燃料,如:燃油或燃料油—200;煤炭—400;固体废弃物—200;其他燃料—200。(注:本表部分行次为多列数值,官方扫描件OCR无法可靠还原,详见官方公报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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