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决定 关于通过森林管理、森林检查与木材经营会议决议(2012年1月25日至26日)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ນາຍົກ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ຮັບຮອງເອົາຢັດຕິກອງປະຊຸມ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ປ່າໄມ້, ການກວດກາປ່າໄມ້ ແລະ ການທຸລະກິດໄມ້ ຄັ້ງວັນທີ 25-26 ມັງກອນ 2012
Prime Minister's Decision on Adoption of Resolutions of the Forest Management, Forest Inspection, and Timber Business Meeting (January 25-26, 2012)
简介
本决定通过2012年1月25日至26日在万象市召开的森林管理、森林检查与木材经营会议决议,确定了改进森林管理、检查与木材经营工作的方向和措施,以实现2015年森林覆盖率65%、2020年达70%的护林战略目标,并对各相关部门作出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要求
条文
第1条
通过2012年1月25日至26日在万象市召开的森林管理、森林检查与木材经营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改进森林管理、检查与木材经营工作、实现既定护林战略目标的方向与措施,具体如下:\n\n一、总体认识与观点:\n1.1 森林资源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族人民当前和今后的生计具有重要作用;过去时期的森林管理工作仍较混乱,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良好协调;多数生产林区的木材采伐未按可持续经营制度执行,仍带有散乱性质,不符合专业原则,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党的政策方向以及党的代表大会和国家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精神;在执行各项现行法规方面缺乏严格性,从而成为以各种方式钻空牟利的新条件,使国家乃至民族遭受巨大利益损失。\n1.2 森林的管理、检查与发展,即森林经营管理,必须正确地确保可持续性,符合政府政策,必须保护当前仍有覆盖的地方,无论位于三类森林区域之内还是之外,不得使其遭到破坏或进一步退化;同时还须将退化区域恢复为森林,以实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65%、2020年达70%的护林战略目标。\n\n二、涉及总体政策的工作:\n2.1 尽快完成国家、省、县各级土地综合利用区划,作为完善土地特许审批制度、实现集中统一的依据,并明确划定各类土地区域,以确定各类土地的发展方向、规划及专门用途,使之相互协调、不相冲突。\n2.2 不得在三类森林区域内,以及三类森林区域之外仍有林木的地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n2.3 重新完善森林管理制度,按发展村组将县级森林管理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小区,并设立专门的管理小组,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便于群众参与的系统化管理。\n2.4 停止以向直接投资者发放木材配额方式抵偿债务的做法;必须转向以预算偿付的系统化、透明、有效的方式,以避免钻空牟利和国家利益的不合理损失。确有必要以木材抵偿债务时,须成立委员会研究系统化、有效、透明、不拖延、并能为国家带来最大利益的实施办法;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木材换取项目。\n\n三、保护林与防护林管理工作:\n3.1 须抓紧出台设立国家防护林的法规,作为细化为专门法规的依据,并作为今后开展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依据。\n3.2 须抓紧迅速、有效地完善防护林和保护林经营管理的机构组织。\n3.3 集中力量明确保护林和防护林的边界,制定与发展相结合、改善保护林防护林区居民生活的经营规划,使其生活较以往更好。\n3.4 建立支持机制,促进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经营,并与水电能源开发、自然旅游及其他领域发展相结合,以鼓励群众作为主人参与,例如:森林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碳信用机制;森林资源破坏或林地改变用途的补偿机制;提高木材利用效率等。\n3.5 停止采挖、买卖及准予过境珍稀、受威胁、稀有或濒危的动植物物种;严格执行已与国际(CITES)、地区及国际间共同实施的义务和公约;依《森林法》严格管理上述各物种。\n\n四、生产林区划工作:\n4.1 抓紧编制生产林区划规划,于2015年完成,以将森林纳入可持续经营制度。\n4.2 结合三类森林区划,扩大村林区划:促进林木与农作物或具经济价值的林副产品间作,以增加家庭收入和(或)生产口粮,视适宜条件而定。\n4.3 推广森林认证、木材认证及木材产品来源认证(链式监管制度),并改进木材加工和木材经营。\n\n五、木材采伐及采伐管理:\n5.1 政府批准年度采伐计划仅限于有区划规划的生产林区,以及确有必要采伐的区域,如:水电站建设区、矿产开采区、输电线路、道路、植树及工业作物开垦区等政府已批准的区域;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对南俄2项目(Nam Theun 2)区域内被淹没的森林每年采伐6,000立方米,按政府对国际的承诺执行,将其作为社区林收入,用于增加搬迁安置区群众收入。年度采伐计划的批准应于每年7月内完成,并坚决不得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之外另发许可。2011—2012采伐年度,政府应仅批准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植树及工业作物开垦区等国家已批准区域的采伐,并实行严格管理;对已完成区划及界线勘测的生产林区,由农林部门汇总报政府决定后批准采伐。\n5.2 生产林区的木材采伐,由省采伐队或省采伐企业实施,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让群众参与。对于基础设施开垦建设区、矿产开采区、植树或工业作物开垦区等政府批准的采伐,应组织采伐招标,使具备条件、能满足并保证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司进入采伐。\n5.3 水电站建设项目区的木材采伐,须严格按第0112/ກປ号《关于水电站水库范围内木材采伐及采伐后清理的规定》(2008年11月25日)执行。\n5.4 涉及征用或改变林地用途项目的研究和审批,须经农林部门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出具意见。\n5.5 为经营目的采挖林副产品及药用植物,须按系统化区划规划、并在实地勘测结果基础上进行。\n5.6 禁伐木(保护类树种)的采伐,依照2007年12月24日第06/ສພຊ号《森林法》第101条第8项执行,但经政府批准的除外。\n5.7 农林部门作为主体,负责对原木、自然树木(用作观赏木)、林副产品、药用植物的采伐和搬运,以及各类原木、活立木搬运或各类加工木材和各类木材产品(依《森林法》规定)进行管理、检查和跟踪;采伐、集材、运材的机械工具(拖车等)须有严密的管理规章和措施。\n\n六、木材经营管理:\n6.1 委托工业与贸易部,对各来源采伐的原木,以国家级公开竞价(询价)拍卖方式销售,向国内外所有木材加工厂开放参与。\n6.2 削减木材加工厂数量,使之与生产林的木材供应能力相适应;木材加工厂须达到第0719/ອຄ号协议规定的标准,须转入工业化生产体系,提高生产率和生产要素以实现现代化;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设立木材加工厂的审批管理,以森林的供应能力作为发放采伐许可、扩建工厂及相关经营的依据。\n6.3 停止发放收购积压木材的许可;严格管控散乱收购,强制木材买卖须通过银行结算。\n6.4 对工业与贸易部的企业注册及农林部的农林业经营许可发放进行复查,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森林行业专门活动的特性。\n\n七、以木材兑现政策:\n7.1 明确制定关于政策性木材审批及各类配套发展用材的制度,并依据《森林法》第40条、第41条办理。对于教育体育部以木材配套建设学校的项目,依照《森林法》第40条执行;同时须附有图纸和材料清单,由设计建设机构出具认证,随专项申请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方可砍伐。\n7.2 停止向对国家有功家庭、退休干部等审批政策性木材。\n\n八、森林检查工作:\n8.1 撤销地方政权为检查木材而设立的专门小组,以使相关部门充分履行其职责。\n8.2 为完善森林检查工作,使其能按条线部门集中统一地运转,初期应借鉴国际海关部门的经验。\n8.3 完善设于边境沿线各卡点及认为有必要的各点的森林检查制度。从长远看,须完善检查工作以涵盖各环节,从检查森林区划中各项规定和条件的执行,到采伐检查、森林产品搬运的管理跟踪、森林认证检查等。\n8.4 边境沿线的森林管理,应继续在国家、省、县各级开展协商,依《国际边界保护公约》执行;同时也应将必要的发展纳入其中,如修建道路。\n\n九、推进加工、经营及贸易管理工作:\n9.1 地方政权不应制定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收费之外、针对木材销售、木材搬运及木材出口的额外收费规定。\n9.2 加大木材能源(如薪柴、木炭等)生产利用的开发与管理,建立严密的管理跟踪检查制度;由农林部门与工业贸易部门协同制定必要的专门规定。\n\n十、法规的完善与组织实施工作:\n10.1 由各方共同复审并完善《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使之严密、无漏洞,以《森林法》为基础保障各领域工作的协调一致;特别应研究完善第17/ນຍ号指示(2008年9月22日),并废止第09/ນຍ号补充指示(2008年5月2日)《关于处理积压的查没木材、收拢木材及软质木材问题》及第23/ນຍ号协议(2009年2月24日)。\n10.2 加大各项法规执行的严格性,转向严格依法管理。\n10.3 抓紧出台关于在矿产开采区、水电站建设区、道路、输电线路、植树及工业作物开垦区以及生产林区以外区域采伐木材的补充法规。\n\n十一、各部门间管理职责分工:\n11.1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直接负责涉及保护林和防护林区域的各领域工作。\n11.2 农林部直接负责涉及生产林区及三类森林区域之外林地、人工林的各领域工作;此外,还直接负责森林检查工作和森林认证工作。\n11.3 工业与贸易部直接负责森林产品销售定价及买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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