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家庭式工厂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ຂະໜາດນ້ອຍແບບຄອບຄົວ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Small Family-Scale Factorie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于2011年5月11日颁布(第0878/工贸号),旨在规范和管理未列入《加工工业法》的小型家庭式工厂,明确其定义、分类、经营许可、标准、变更、奖惩及法律责任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对小型工厂进行管理和调整的原则,这类工厂未在《加工工业法》中作出规定;其目的是使其依照生产标准合法经营,不对环境造成影响,保障工厂依法、合规地运营,同时为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推动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扩大发展,以期满足社会需求,符合政府的政策。
第2条
小型家庭式工厂的定义。小型家庭式工厂是指其场地、厂房及所使用机械、工具设备低于5马力,或使用工人少于10人,用以从事生产、修理、改造原材料或半成品,通过对产品进行增值,使其由原始状态加工成成品,成为普通商品的工厂。在产品具有艺术特征、体现手工技艺特点,或具有体现独特文化与民族特色性质的情况下,该类产品称为手工艺品。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管理和促进各类使用机械低于5马力或使用工人少于10人的小型家庭式工厂的经营活动。但小型木材加工厂除外,其应执行2009年4月3日第0719/工贸号《关于木材加工工业厂标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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