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ປ້ຳຂາຍຍ່ອຍນ້ຳມັນເຊື້ອໄຟ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Retail Gas Station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协议由工贸部部长颁布,旨在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设立审批与管理,明确设立标准与条件、经营义务、对优秀经营者的政策及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燃油零售服务规范、安全、有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设立审批与管理,使其规范有序、依照各项颁布的规章正确执行、符合技术标准,保障为社会即消费者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同时鼓励和扶持经营者成为参与国家建设发展的一份子。
第2条
名词解释。本规章所使用的各名词含义如下:— 成品油经营者:指从事成品油进口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加油站,或成品油经销代理。— 成品油:指特级汽油、普通汽油、柴油等。— 加油站或经销代理:指某一成品油公司所属的加油站,承担向消费者即社会销售燃油服务职能者。— 工业与贸易处:指设在地方的省、首都的工业与贸易处。
第3条
设立与经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业务的基本原则。成品油属于须加管控的战略商品,是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国家整体经济的基础要素,因而需要国家在市场经济机制基础上进行管理与调控。因此,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协议及各时期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规章、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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