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油进口及批发经营业务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ທຸລະກິດ 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ບໍລິການຂາຍຍົກ ນຳ້ມັນເຊື້ອໄຟ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Fuel Oil Import and Wholesale Business Operations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贸易部颁布,旨在规定燃油进口及批发经营业务的设立条件、经营条件、权利义务、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及对有功者的奖励政策,以规范市场、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第1331/工贸号(2005年12月28日)旧协议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的颁布旨在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燃油进口及批发服务经营业务的各项原则、规章和措施,以扶持和促进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具有竞争性的燃油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限制并对违规者、投机者采取措施,以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促使燃油经营者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责,参与国家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 燃油经营业务:指有关燃油进口及批发服务的业务;— 燃油经营者:指从事燃油进口、燃油批发服务或燃油批发代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燃油:指特种汽油、普通汽油、柴油及其他油品;— 加油站或批发代理: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燃油销售服务的加油站;— 储存系统:指进口经营单位的燃油储存仓库……(向加油站或经销商供油,配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以储存待供油品);— 运输系统:指将燃油从燃油储存仓库运出,转运至向社会提供销售服务的加油站或经销商处;— 商标(标志):指燃油进口公司向相关机构登记注册的商标标志。

第3条

燃油经营业务设立与开展的基本原则。燃油是国家所管控的战略物资,是国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整体经济的基础要素,因而须在市场经济机制基础上由国家进行管理和调控。因此,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和开展燃油相关经营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及各阶段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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