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安全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ດ້ານເຕັກໂນໂລຊີ ຊີວະພາບ

Bio Technology Safety Law

简介

本法规定生物技术安全领域的基本规范,旨在确保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范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产生的风险。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生物技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明确生物技术安全的定义及关键术语,为后续监管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生物技术安全工作的管理、跟踪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确保对改性活体生物(其遗传特性经过改变并源于生物技术的运用)的研究、开发、持有、转移和使用具有安全保障;该等生物技术的运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良影响。其宗旨在于限制并降低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及环境的风险,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生物技术安全
生物技术安全是指:以对生物技术风险进行科学分析的结果为基础,在限制、降低改性活体生物(其遗传特性经过改变)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风险方面给予的保障。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生物技术,是指运用有关生物系统或活体生物组成部分的科学知识,以创造、改变某项特定产品和加工工序;
2. 知识体系,是指有关研究、开发和运用科学的知识与认知体系;
3. 生物,是指与活体生物相关的事物,通过生物多样性形态或特性的改变而表现出来;
4. 生物多样性,是指某一自然范围内植物、动物及微生物物种的多样性;
5. 遗传资源,是指生物多样性的各类资源,能够传递作为活体生物基本特征的遗传特性,存在于某一生态系统范围内;
6. 遗传,是指活体生物的基本特性,是从上一代向下一代传承或延续的纽带;
7. 生态系统,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活体生物与无生命物之间正向与负向相互关联的关系;
8. 改性活体生物,是指通过运用技术与细胞链接技术进行基因切割、构建新遗传特性而产生的活体生物;
9. 作为本源的民间智慧,是指各民族人民按传统习俗和文化长期传承下来、并以记录或其他证据为依据的知识;
10. 限制性使用,是指在划定范围内开展、防止改性活体生物对外部环境和普通人群产生影响的某项操作或活动;
11. 进口供直接食用,是指进口具有遗传特性改变或含有该等成分的活体生物,以供人和动物食用;
12. 进口供加工成产品,是指进口具有遗传特性改变或含有该等成分的活体生物,以加工成产品;
13. 投放市场,是指将来自改性活体生物的产品作为商品供应投放市场;
14. 故意释放进入环境,是指有意将具有遗传特性改变的活体生物释放进入环境,而非限制性使用、进口供直接食用或加工成产品;
15. 释放进入自然界,是指将具有遗传特性改变的活体生物释放进入自然界,不包括限制性使用及进口供直接食用或加工成产品;
16. 用作药品,是指将具有遗传特性改变的活体生物或含有该等成分者用作治疗疾病的药品;
17. 补救措施,是指为检查和恢复受损的生物多样性而采取的措施;
18. 经济社会影响,是指具有遗传特性改变的活体生物或该等活体生物产品对经济社会状况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78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