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竞争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ແຂ່ງຂັນການຄ້າ
Decree on Trade Competition
简介
本法令旨在制定反垄断及反不正当贸易竞争的规章、措施与组织机制,促进公平的贸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设立贸易竞争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共十七条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本法令的制定旨在规定反对各种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贸易竞争的规章、措施和组织工作,以促进公平的贸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贸易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效调控的市场经济机制运行。
第2条
第二条 用语定义。在本法令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贸易”是指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在某种商品或某种服务上所拥有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超过贸易竞争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单位合并为一体,该合并使其中一个经营单位存续,而另一个经营单位被注销,或者产生一个新的经营单位;
-“企业控制”是指通过购买另一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从而取得对其经营管理的支配权;
-“服务”是指承担做或令做某事、提供财物或某项活动的使用或利益,并以此收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作为报酬,但雇佣劳动除外;
-“垄断”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委员会”是指贸易竞争委员会;
-“商品”是指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以及与该物品有关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消费者”是指从经营者处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经营者”是指经销商品的经营单位、为生产或转售而采购商品的经营单位以及商业服务的提供者;
-“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费用。
第3条
第三条 竞争的基本原则。各经济成分一律在法律面前平等,依据本法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地相互合作、相互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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