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商品价格与服务费用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ລາຄາສິນຄ້າ ແລະຄ່າບໍລິການ

Decree on Management of Commodity Prices and Service Fees

简介

本法令系老挝政府2010年第474/ນຍ号法令,规定价格管理的原则、制度与措施,在市场机制下由国家实施调控,以维护价格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全文共7章30条,明确价格管理措施、管理机关职责、经营者权利义务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价格管理的原则、制度与措施,旨在维护价格稳定,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

第2条

价格管理。价格管理是指价格管理机关依据本法令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与条款,对商品价格与服务费用进行管理。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价格”是指为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支付的、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利益形式体现的报酬。价格包括:由国家管理的价格以及由经营者确定的价格;
——“最高价”是指经营者可据以进行买卖或提供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格;
——“最低价”是指经营者可据以收购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
——“价格区间”是指经营者可在最低至最高某一幅度内据以进行买卖或提供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经营者”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买卖、为买卖而购入或为买卖而进口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
——“生产”是指制作、混合、加工、装配、制造、改变状态、改变形态、改制、挑选、改装、合并包装,或以任何方式将某物制成商品,包括为该商品制作商号或商业标记,无论是自行制作还是委托他人制作;
——“买卖”是指出售、交换、给予、分发,或向他人转移商品占有权的行为;
——“商品”是指用于消费或使用的实物,包括表明对该实物拥有权利的凭证文件;
——“服务”是指以货币或其他利益作为报酬,提供服侍、提供使用或提供财产收益的行为;
——“消费者”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依法、无商业目的购买并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价格管理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组织实施价格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价格管控清单”是指价格管理机关在各时期所确定的、用以适用价格管控措施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价格波动监测清单”是指价格管理机关在各时期所确定的、用以监测价格波动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储备仓”是指为储存列入价格管控清单的商品而设立的仓库或货栈;
——“补贴”是指国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经营者提供的、对价格水平产生影响、以实现价格管理目标的扶助;
——“必要性”是指为使价格保持稳定,从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所具有的必要性;
——“不歧视”是指在价格管理措施上对境内外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地予以对待的原则;
——“透明”是指使价格管理措施清晰明确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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