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ໄປສະນີ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Postal Law ( Amended )

简介

本法规定邮政服务的基本制度与运营规范,适用于邮政业务的管理与监督。其内容涵盖邮政的定义、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以及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要求,旨在促进邮政事业有序发展,维护用户通信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立法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邮政工作的组织、运行、管理与检查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旨在使邮政工作具有质量,做到便捷、迅速、安全、送达收件人,保障向社会提供邮政服务,促进国内及国际邮政服务广泛发展,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邮政
邮政是指对邮政寄递物的收寄、投递、派送服务,邮票的印制与销售,信箱、信函投递箱服务,邮政产品的销售,电子方式信息、资讯的收发服务,以及邮政金融服务。

第3条

第3条(修订)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邮政寄递物,是指邮件、邮政包裹及邮政物流件;
2. 邮件,是指一类邮政寄递物,如信函、明信片、文件、报纸、杂志、印刷品、小件物品或其他类别、单件重量不超过两公斤的寄递物;
3. 邮政包裹,是指单件重量超过两公斤至十公斤的一类邮政寄递物;
4. 邮政物流件(Logistics Post),是指尺寸较大或形状特殊、单件重量超过十公斤至二百公斤的一类邮政寄递物;
5. 邮票,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用于粘贴在邮件和邮政包裹上作为邮政服务费用以及供收藏的卡片、标记或标志;
6. 邮袋,是指装载邮件、邮政包裹并经捆扎、封闭、贴有邮政官方标识、用于送往目的地的袋或箱;
7. 邮递员,是指从事派送邮政寄递物工作的人员;
8. 邮政代理,是指作为邮政服务提供者代理人、从事某类服务(如收寄、派送邮件,销售邮票及其他邮政产品)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9. 设有分支机构的邮政业务单位,是指在多个省份提供邮政服务、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或国有企业;
10. 不设分支机构的邮政业务单位,是指仅在一处提供邮政服务的公司或国有企业;
11. 信函投递箱,是指邮政服务提供者安装在邮局及公共场所、用于收寄已贴邮票的信函和明信片的箱;
12. 邮政信箱,是指由订租人编号、由邮政服务提供者安装在邮局、办公室、机构及住所,用于投放寄给该订租人的信函、明信片、小件印刷品及邮件通知单的箱;
13. 死信邮件,是指无法投递给收件人且无法退还寄件人的邮件和邮政包裹;
14. 邮政人员,是指在邮政领域工作的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及邮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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