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ແຫຼ່ງກຳເນີດສິນຄ້າ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

Decree on Origin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简介

本法令规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的原则与规定,旨在促进国内外贸易与投资、争取贸易优惠、保护环境,并就原产地的认定、证书签发、海关申报、管理与检查及违规处理等作出规范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的原则与规定,旨在促进国内外贸易与投资、争取贸易优惠待遇、保护环境,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稳健而强劲地增长,并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

第2条

商品原产地。商品原产地是指商品产生之地,或者商品按照本法令所规定的条件经过加工生产之地。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一、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在两国或多国之间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用于认定商品原产地的制度,凡原产于该协定缔约国的商品,将获得进口关税的减免;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用于认定进口商品原产地的制度,以实施最惠国待遇原则、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生产者、进口数量限制、政府采购以及贸易统计资料的采集;三、商品的实质性改变,是指商品经过加工生产,以致变成另一种在性质、形态、功能、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上与用于生产该商品的进口原材料不同的商品;四、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是指工贸部主管人员或经授权签发出口商品原产地证书的代表;五、有权检查并核准进口商品原产地证书的人员,是指海关人员;六、原产地证书,是指由出口国的主管人员或有权机关签发、用以表明商品产生之地或经过加工生产之地的文件;七、商品,是指已经生产出来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或产品;八、材料,是指为构成另一商品而组合在一起、或经加工工艺生产而成为另一种商品的物料、混合物、组成部分、成分、零部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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