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部长关于禁止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出口、销售、买卖、持有、运输、过境、加工及使用伪麻黄碱(Pseudoephedrine)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ການກະຊວງ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ສຸກ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ຫ້າມ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ສົ່ງອອກ, ຈຳໜ່າຍ, ຊື້ຂາຍ, ຄອບຄອງ, ຂົນສົ່ງ, ນຳຜ່ານ, ປຸງແຕ່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ສານ ຊູໂດອີຟິດຮີນ (Pseudoephedrine)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Order of the Minister of Health on Prohibition of Import, Export, Sale, Purchase, Possession, Transport, Transit, Processing, and Use of Pseudoephedrine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卫生部代理部长依据麻醉药品法、药品与医疗产品法及联合国相关公约等,下令绝对禁止在老挝境内进口、出口、销售、买卖、持有、运输、过境、加工和使用伪麻黄碱(Pseudoephedrine),各相关部门须严格执行
条文
第1条
依据:编号10/国会、2007年12月25日颁布的《麻醉品法》;编号07/国会、2011年12月21日颁布的《药品与医疗产品法》;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其中第12条关于化学品);编号178/总理、2012年4月5日颁布的总理令《关于卫生部的组织与运作》;为管制麻醉类治疗药品及精神药物的进口与使用、加以保障并杜绝违法滥用而成立的专责委员会的研究与提议;以及2014年5月23日主管文化社会工作的副总理阁下的指示意见,卫生部代理部长特发出本命令。
第2条
绝对禁止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出口、销售、买卖、持有、运输、过境、加工及使用伪麻黄碱(Pseudoephedrine)。
第3条
为此,责成各相关部门共同严格组织执行本命令。本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