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关于国际条约的缔结、加入及实施的法令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ຂອງປະທານປະເທ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າງ, ການເຂົ້າຮ່ວມເປັນພາຄີ ແລະ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ສົນທິສັນຍາສາກົນ

Presidential Decree on Conclusion, Acces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结、加入国际条约及组织实施国际条约的原则与规章制度,旨在统一、规范地管理和运用国际条约,促进对外交往合作并保障国家权益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缔结、加入和组织实施国际条约的原则与规章制度,以使对国际条约的管理与运用符合宗旨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旨在落实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的政策,保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发挥国家在缔结、加入和组织实施国际条约中的作用。

第2条

国际条约的缔结、加入和组织实施。缔结国际条约,是指开展谈判并通过某一法律文件的活动,该文件确定国与国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或依国际法享有主体资格的其他法人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共同管理交往与合作,自谈判开始直至文件获得签署为止。加入国际条约,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通过国会、国家主席和政府表达自愿,承诺履行多边国际条约义务的行为,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未在该国际条约上签字的情形。组织实施国际条约,是指将国际条约付诸实施,使其符合宗旨并取得实际成效,以保障国家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制定、修订和完善国家政策,制定和完善国内法以使其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国际条约,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于国与国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或依国际法享有主体资格的其他法人之间的国际协议,无论其载于一份单一文件,还是载于多份相互关联的文件之中,其名称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条约、协定、协议、议定书、谅解备忘录、换文,或其他具有该性质的文件。订立于两国或两方之间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订立于多国或多方之间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2. 缔约方,是指自愿承诺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以及依国际法享有主体资格的其他法人。3. 提议缔结国际条约的机关,是指获政府委托的各部委及各机关。4. 授权书,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人员授予权力的文件,用以任命一人或数人作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代表,进行谈判、认证条约文本的正确性,表达国家自愿履行条约义务,或履行该国际条约相关条款。5. 批准,是指国会和国家主席宣告将履行已由政府代表签署的国际条约义务、或加入国际条约的行为。6. 核准,是指政府表达自愿履行该国际条约义务的行为。7. 保留,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签署、核准、加入和批准多边国际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借此表明其意图,旨在排除或更改该国际条约某些条款规定对本国的法律效力。8. 退出国际条约,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表明意图、请求废止、终止并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义务的声明。9. 暂停适用国际条约,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宣告临时停止部分或全部组织实施其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的声明。10. 接受国,是指接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常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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