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饲料的法令,第02/政府号,2020年1月2日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ອາຫານສັດ, ເລກທີ 02/ລບ, ລົງວັນທີ 02 ມັງກອນ 2020

Decree on animal feed, No. 02/GoL, Dated 02 January 2020

简介

本法令规定动物饲料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原则、规则及措施,旨在保障饲料质量、标准、安全与营养,促进老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法令明确动物饲料定义,涵盖即食、半即食及未加工成分,并解释HACCP、饲料添加剂、全价配合饲料、假冒及劣质饲料等术语,适用于持有经营许可的个体、法人实体及组织。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令旨在确定管理、监督和检查动物饲料工作的原则、规则及措施,以确保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安全与营养,并保护和鼓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畜牧业得以扩展、可持续地用于食品消费和产品生产,为加强国家社会经济绿色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动物饲料

动物饲料是指可供动物食用的物质,其成分包括即食成分、半即食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成分,可用于饲养动物。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决定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动物,是指《畜禽与兽医法》中所界定的动物。

2.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指为评估和控制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危险点而设立的系统。

3.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使饲料产品具有形状、气味、颜色等特性而添加至饲料中的任何物质。饲料添加剂不包括为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而混入饲料中的任何药物物质。

4. 全价配合饲料,是指由工厂完全加工完成、可直接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5. 半成品饲料,是指由工厂经过部分加工处理、但尚不能直接供动物食用的原料,需经进一步加工方可使用,如浓缩饲料、预混饲料。

6. 未加工饲料,是指未经工厂任何加工处理、但可直接用于饲喂动物的植物或饲料原料,如新鲜、干燥或青贮的植物、牧草、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或废弃物。

7. 假冒饲料,是指使用与成分登记不符的其他原料制成的饲料,或者仿冒正品生产的饲料,以及标签或标记具有欺骗使用者之意的饲料。

8. 劣质饲料,是指超过保质期、发霉、变质、腐烂的饲料,或者被有毒物质污染的饲料,以及使用农林部规定禁止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的饲料。

9. 经营者,是指持有企业注册许可证或投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经相关政府机构批准的个体、法人实体。

10. 许可持有人,是指依照本法令规定,从饲料管理机构取得饲料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法人实体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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