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及贵重物品管理的主席令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ແລະ ວັດຖຸມີຄ່າ
Presidential Order on Management of Foreign Exchange and Valuables
简介
本主席令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外汇及贵重物品的管理制度,涵盖外汇的使用、买卖、汇率、外汇账户开立、收支、借贷与援助、外商投资资金进出、贵重物品经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旨在维护基普汇率稳定与货币独立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主席令旨在规定外汇及贵重物品的管理制度与管理原则,使其灵活运作,维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基普对外币汇率的稳定,促进国内商品与货币的流通,捍卫货币领域的独立自主,使国家货币保持稳定坚挺,扩大与外国的经济合作关系,从而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定义(新)。本主席令中各术语含义如下:
—“货币”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货币,即基普;
—“外币”指作为外币、具有价值的钞票、旅行支票及其他商业凭证,以及国际通用、用于国际结算的贵重物品;
—“汇率”指基普相对于外国货币币种价格的比价;
—“法人”指开展经营活动的实体;
—“商业凭证”指各类银行支票、各类汇票、债券、汇兑票据、本票、单据或其他具有外币价值、可用于买卖或国际结算的支付工具;
—“外币现金”指钞票、旅行支票及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单据;
—“贵重物品”指可作为国际支付工具使用的黄金;
—“商业银行”指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合法获准设立并在老挝境内开展银行业务的经营实体;
—“老挝境内居住者”指:(1)在老挝境内设立、依老挝法律获准并合法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老挝或外国自然人、法人,及上述法人设于外国的代表机构;(2)在老挝境内外活动的老挝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组织;(3)在老挝设有住所的老挝公民;(4)赴外国不超过一年的老挝公民;(5)常驻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国际组织的老挝官员、工作人员;(6)赴外国学习及就医的老挝公民;(7)在老挝设立住所并长期定居谋生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8)在老挝境内活动超过一年、且非外国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官员或工作人员的外国人。
—“非老挝境内居住者”指:(1)居住于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2)外国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及上述各组织的外籍官员或工作人员、顾问、常驻老挝的外国专家及其家属;(3)来老挝不超过一年的外国人;(4)来老挝学习、旅游、探访及就医的外国人;(5)外国法人设于老挝的代表机构;(6)赴外国超过一年的老挝公民。
如在判定某自然人、法人属于上述两类中的何种类别时遇有困难,应呈报老挝银行行长审定。
第3条
外币的使用。自然人、法人无权在老挝境内直接以外币支付收受货款、服务费或清偿债务,但经老挝银行提议并获政府批准的情形除外。
持有外币者,在老挝境内需要使用、支付时,应向商业银行或经老挝银行批准的外汇兑换点兑换基普。
需要按本主席令第五条规定的用途使用外币者,可按老挝银行规定向商业银行或外汇兑换点购买外币。商品及服务的标价以及对国家履行各项义务时,须使用基普,但经老挝银行提议并获政府批准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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