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币管理及促进使用基普(Kip)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ແລະ ສົ່ງເສີມການນຳໃຊ້ເງິນກີບ
Decree on Foreign Currency Management and Promotion of Kip Usage
简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颁布的第150/ນຍ号法令(2007年5月18日),旨在落实《外币与贵重物品管理法规》精神,遏制境内滥用外币,推动使用基普、提升本国货币价值,以维护国家金融、货币与经济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为落实《外币管理法规》的精神实质——该法规是对维护国家金融与货币、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使其得到全面而有效力的贯彻执行;同时弘扬爱国精神、维护经济上的独立自主,鼓励和促进使用基普、提升国家货币的价值,制止在我国境内滥用外币的行为。
第2条
贯彻执行。2.1. 各部委、部级机构、首都市长及全国各省省长,应加大对外币管理规定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力度,使社会认识并切实理解保护、维护和提升基普价值、管理外币、限制直至制止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滥用外币的重要性。2.2. 各部委、部级机构、首都市长、省长及全国各相关部门,对税费、规费及各项国家服务费的征收和缴纳应以基普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政府批准以外币征收和缴纳者除外。此举是为与《税收法》第78条相衔接。2.3. 各企业、各商铺,无论国营或私营,对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挂价均应以基普计价。2.4. 各商业银行应扩大货币兑换网点,鼓励和促进设立合股兑换店及私营兑换店,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以便利社会的货币兑换。2.5. 老挝人民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应研究出台货币兑换点的货币兑换管理规定,使货币兑换点能够在适当水平上为社会提供货币的买卖服务。2.6. 老挝人民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应牵头协调各部门和地方,推动并监督检查本法令的贯彻执行,研究被认为构成障碍、给基普结算造成困难的各类问题,以便分阶段制定解决措施,并报请政府以征求指示意见。
第3条
对违法者的处置措施。如有违反本法令的情形,授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牵头依据情节轻重,按照2002年8月9日第01/ສປປ号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各项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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