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湄公河及各河流采挖砂砾、砂和淤泥之管理规定的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ລະບຽບການ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ຂຸດຄົ້ນ ຫີນແຮ່, ຊາຍ ແລະ ດິນດຳ ຕາມແມ່ນ້ຳຂອງ ແລະ ແມ່ນ້ຳຕ່າງໆ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and, Gravel, and Silt Extraction in the Mekong River and Rivers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Amended)
简介
本协议系老挝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颁布,旨在管理在湄公河及各河流采挖砂砾、砂和淤泥的活动,规定其原则、规章与措施,以减轻对河岸、航道、河流结构与生态系统的影响,并确保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防止资源枯竭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的制定旨在管理水资源的使用,通过确定采挖砂砾、砂和淤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减轻对河岸、航道、(河流)结构体系及生态系统的影响(涉及湄公河及各河流),同时确保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确保上述资源不致枯竭。
第2条
术语含义。本规定中各术语的含义如下:
1. 河流结构体系:指河流中所有的构成要素,包括生态系统,如:河岸、河床、河滩、岛屿、水的天然流向、水位(深、浅)、水流速度(急、缓)、栖息于河中或河岸的各种动物。
2. 采挖砂砾、砂和淤泥活动:指在湄公河及各河流采取上述天然资源以用作建筑材料的工作,其实施环节包括规划、勘察以确定资源所在地的位置或范围、对砂砾、砂和淤泥进行检测与化验以查明其他矿物的混杂比例、环境影响评估、采挖许可、采挖作业的实施、运输、储存及销售。
3. 采挖砂砾、砂和淤泥:指在拥有砂砾、砂和淤泥资源的河床及河道沿线挖取、铲取、舀取砂砾、砂和淤泥的行为,使用的工具如:铲车、挖掘机、吸砂机、装有抽吸机械的船筏等。
4. 砂砾:指在河流中天然形成、粒径为2.01—80毫米、与砂混杂散布的颗粒。
5. 砂:指由河流中从一处迁移至另一处的沉积物所累积形成、粒径为0.06—2.0毫米的颗粒。
6. 淤泥:指由天然淤积形成、散布于各河岸沿线的土。
7. 采挖点或采挖区域范围:指湄公河及各河流中砂砾、砂和淤泥的位置或区域范围,该处经勘察、检测与化验以查明其他矿物的混杂比例,并经环境影响评估,认定对环境无严重影响,可向申请人核发采挖许可证以依规进行采挖。
8. 砂砾、砂和淤泥采挖经营者:指经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给予技术方面许可,在湄公河及各河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挖砂砾、砂和淤泥的法人。
9. 环境:指天然形成或人为造成、围绕于某一对象周围的一切有生命与无生命之物,如:人、动物、植物等,彼此之间存在联系并相互产生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关系到人类与自然的生存、稳定与发展。
10. 影响:指由自然或人为行为对天然资源及环境状况价值所造成的损害,如:因采挖砂砾、砂、淤泥的活动以及开发即在湄公河及各河流进行各项活动而产生者。
第3条
协调、管理与检查。公共工程与运输部水路工程司为牵头单位,与各部门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包括能源与矿产部门、水资源与环境部门、工业与商业部门、计划与投资部门、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机构以及砂砾、砂和淤泥采挖经营者,为在湄公河及各河流开展工作而依以下目的协调配合:
1. 勘察、收集水文测量、水文方面的数据并绘制平面图,以确定拟许可采挖的砂砾、砂和淤泥的点位或区域范围、面积、深度及储量;
2. 对砂砾、砂和淤泥进行检测与化验,以查明其他矿物的混杂比例;
3. 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4. 在全国范围内管理与检查上述资源采挖活动的实施,依各部门、各部委及相关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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