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机票销售代理及航空舱位预订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ຕົວແທນຂາຍປີ້ເຮືອບິນ ແລະ ຈອງບ່ອນໂດຍສານທາງອາກາດ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Air Ticket Sales Agents and Airline Seat Booking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颁布,规定了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代理的管理原则、审批条件与程序、许可证使用、监督检查、禁止行为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理措施,以保障相关业务规范、便捷、准确地运行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对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代理进行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障该项业务有质量地运行,确保提供便捷、迅速、准确的服务,并符合《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2条
术语含义。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代理,是指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为经营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业务,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以境内外相关各航空公司代理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 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许可,是指民航局向已依法正确登记注册、且符合本协议所规定全部条件的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代理,所颁发的技术方面的许可。
3. 分支机构,是指以某企业分支机构名义获准设立,并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以分支机构名义正确登记注册,为经营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业务,具备人员与设备条件,独立于该企业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独立运作的企业。
第3条
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申请人的条件。有意申请上述许可的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代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已在工业与贸易部门正确登记注册,以经营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业务的企业;
2. 若该企业以分支机构名义设立,须以分支机构名义在工业与贸易部门正确登记注册,以经营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业务;
3. 已与相关各航空公司签订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代理合同;
4. 拥有具备相关知识、能力和经验,并持有相应正确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明的人员,具体如下:
— 信息技术(IT)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一名;
— 具备知识、能力,能运用信息技术(IT)设备并精通英语的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人员至少二名;
5. 拥有配备信息技术通信设备的系统,能与境内外各航空公司及各机票销售和航空舱位预订公司的上述通信系统对接;
6. 拥有现代化且充足的设备,供机票销售及航空舱位预订使用;
7. 该代理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有常设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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