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长关于实施海关法的指导意见(第1559号/财政部,2016年5月24日)
ບົດແນະນຳ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ກະຊວງການເງິນ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 ພາສີ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1559/ກງ, ລົງວັນທີ 24 ພຶດສະພາ 2016
Instruction of Minister of Fin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stoms Law No. 1559/MoF, dated 24 May 2016
简介
本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海关法》若干条款的原则、政策、规定、方法及措施,以确保老挝境内从事进出口、过境及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统一有效实施。其明确海关领域涵盖全国领土、领空、水域及接壤区域,并规范海关监管程序,包括报关步骤、风险管理分级及担保要求,同时规定违规时海关总署署长可暂停货物运输。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
本指导意见旨在提供关于执行《海关法》若干条款内容的原则、政策、规定、方法及措施,以确保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过境及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严格且统一地执行《海关法》。
第2条
第二条 海关领域
《海关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海关领域,系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全部领土,包括领空、水域及根据国际公认的谅解备忘录与外国接壤的区域,以确定海关当局的工作范围。
海关当局获准在海关领域之外履行职责,且成员国海关当局获准依据老挝政府已签署的《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中关于单一查验的规定,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当局共同履行职责。
第3条
第三条 海关监管
《海关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海关监管,是指海关管理机构为对货物的进口、出口、过境及运输实施管控而执行程序、方法、规章及措施,具体如下:
3.1 报关程序:应遵循《海关法》第二编所规定的规章及报关程序。进口程序包括四个步骤,即:运输单证申报程序、详细报关程序、海关查验与监管程序,以及货物从海关检查站或仓库放行程序。出口程序包括三个步骤:1)详细报关单证程序;2)详细报关程序;及3)海关查验与监管程序,以放行货物离开海关检查站或仓库。
收到单证后,海关管理机构应通过比对实际提交的单证,核查报关系统中的信息。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ASYCUDA)将对详细报关进行三级风险管理分析:1)第一级(绿色),2)第二级(黄色),及3)第三级(红色)。报关程序应定期改进,以保持简明、简化,并符合国际规章。
3.2 方法:报关人应按照规定的规章完整、准确地在详细报关单中申报货物信息。在从海关检查站或仓库提取货物、物品的情况下,报关人应向海关管理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函。担保可为现金或由法人实体或银行出具的保函。
3.3 海关监管的规章及措施:在完成上述3.1和3.2中的程序及方法后,对于受管理及禁止性货物、仓库、仓库系统内货物运输、临时进出口、税费豁免及其他义务、过境、受运输管控的货物,以及所有类型的运输工具,均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如报关人未遵循关于进出口、过境、货物运输管理的程序、方法、规章及措施,应被提起海关案件诉讼程序、重新查验报关单,和/或在海关诉讼期间,海关总署署长有权发布命令,临时终止或暂停货物的进出口、过境或运输。
海关总署应就其实施发布详细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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