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申报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ຈ້ງຊັບສິນ

Decree on Asset Declaration

简介

本法令(第499/ລບ号)规定党和国家机构、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合资企业以及军队、警察等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债务与收入的原则、程序、受理机关、检查措施及违规处理办法,旨在防范和反对腐败、提高廉洁透明度。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隶属于党和国家机构、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国有企业、国有合资企业、国有股份合作企业的公职人员、干部以及军人、警察申报财产和收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高度负责、富有成效和透明地推行此项工作,旨在遏制和反对党和国家机构以及上述各组织中的腐败行为,从而为建设和发展繁荣、文明的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财产与收入的申报。财产与债务的申报,是指依照受理财产与收入申报机关所规定的财产申报文书格式,以书面形式详细申报各类财产和债务。收入申报,是指申报通过继承遗产、工资以及其他途径所获得的金额或财物价值。

第3条

应申报的财产与收入种类。应申报的财产与收入如下:一、应申报的财产与债务种类:土地、房屋、所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建筑物,各类交通工具,用于生产的技术设备,金银等有价财物,债券、股票,国内外存款,其他应收应付财产,凡价值在两千万基普以上的各类财产;二、应申报的收入种类:工资、补贴、退休金,来自家庭经济建设、经营业务、买卖、出租、放贷的收入,存款利息,礼品、奖励(仅限价值在五百万基普以上的礼品、奖励),提供服务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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