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关于申诉及申诉处理的指导意见(第1639号/财政部,2016年5月31日)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ຂອງຮອງນາຍົກລັດຖະມົນຕີ, ລັດຖະມົນຕີກະຊວງການເງິນ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ເໜີຄືນ ແລະ ການແກ້ໄຂຄຳສະເໜີຄືນ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1639/ກງ, ລົງວັນທີ 31 ພຶດສະພາ 2016

Instruc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and Appeals Settlement in Customs Matters No. 1639/MoF, dated 31 May 2016

简介

本指导意见规定海关事务中行政申诉及其解决的原则、规章、机制、程序与措施,以确保政府及经济经营者权益正当、公正、合法且有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其适用于经济经营者就海关估价、归类及原产地规则决定提出的申诉,由财政部长任命的各级申诉解决委员会处理,但正处海关或法院起诉定罪期间的申诉不予受理。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指令规定了海关事务中行政申诉及其解决的原则、规章、机制、程序与措施,以确保政府及经济经营者之权益正当、公正、合法且有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统一性,且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第2条

第2条 定义

1. “申诉”是指直接受到海关决定或不作为影响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向主管机关寻求救济的行为。经济经营者可就海关关于估价、归类及原产地规则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并随附相关文件及证据详情,向各级海关机构提交;

2. “申诉解决委员会”是指由财政部长任命的委员会,可以是国际口岸的地方申诉解决委员会,也可以是中央一级的国家申诉解决委员会;

3. “申诉的解决”是指对经济经营者向各级解决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及其文件、相关证据详情进行审查和审议,依据所确定的法律法规向申诉人作出决定;

4. “决定”是指申诉解决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详情,经各级申诉解决委员会多数同意而作出的决定。该决定应依据所确定的法律法规告知申诉人;

5. “海关专家”是指在海关估价、归类及原产地规则方面具有丰富知识、胜任能力且具备专门专业技能的海关官员,已被指派为各级申诉解决委员会的成员;

6. “申诉人”是指对海关就估价、归类及原产地规则所作决定不满的经济经营者或其代表。

第3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令专门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就海关估价、归类及原产地规则事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的解决。

经济经营者正处于海关或法院起诉定罪期间,其申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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