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再出口货物管理规章的指导意见(第00274/海关司号,2015年10月14日)
ບົດ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ລະບຽບຄຸ້ມຄອງສິນຄ້ານຳເຂົ້າເພື່ອສົ່ງອອກ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00274/ກພສ, ລົງວັນທີ 14 ຕຸລາ 2015
Instruct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Import for Re-export No. 00274/CD, dated 14 October 2015
简介
本指导意见规定进口再出口货物管理规章,适用于拟将货物进口至老挝后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经济经营者。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商业登记,具备良好合规记录、稳定财务状况及安全仓储条件,且货物须持原产地证书、不属禁止或侵权物品。经营者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国际边境检查站办理,并订立担保协议,期限不超过一个月,仓库受海关监管。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前置条件
意图将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经济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规办理商业登记。登记应明确载明经营类型、进出口服务部门、运输服务或其他与贸易相关的业务部门。经营者应具备良好合规记录、稳定的财务状况,并履行对国家承担的义务,拥有安全的仓库、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且不存在税务诉讼。
用于进口后再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原产地证书、正确的归类、采购合同,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清单中的动物。
第2条
第二条 批准原则
拟开展进口再出口业务且符合资格的经营业者,在与相关方订立销售合同后,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提出正式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再出口,系指将货物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以便按海关主管机关确定的时限及运输路线将该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程序。依进口再出口程序进行的货物移动、过境及进出口,仅应经由国际边境检查站办理。
依进口再出口程序存放货物的仓库,应受海关主管机关监管。该仓库应设于边境检查站内,或由海关主管机关指定地点。
在入境口岸,经营业者应与入境海关检查站订立担保协议。货物入境后,该批货物应于单一出境口岸再出口;如经营业者请求经由多个出境口岸再出口,海关总署应酌情审议批准。
进口再出口担保协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相关费用应依据财政部部长2003年6月14日第0462/MoF号决定收取。
第3条
第三条 担保协议安排
1. 就货物进口再出口事宜向海关部门提交担保协议请求的,应在货物抵达入境检查站前7个工作日内提出。海关部门应审查该请求及随附证明文件,以确保其符合上文第一条之规定。
2. 在缔结担保协议前,海关部门应指派负责单位与省、首都及边境检查站的海关监管单位协调,检查条件或实地查看经营者的仓库、进出口仓库,该等仓库应置于海关当局监管之下,以确保货物按上文第一条所述得到安全存放。该请求应附有海关部门依照法规审查所需的一套文件。
3. 准许进口再出口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进口及再出口交易应在准许期限内完成。若交易无法在准许期限内完成,入境检查站和出境检查站应寻求海关部门的指导,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该问题。
4. 在提出新请求前七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应就此前经海关当局批准的进口再出口执行情况提交报告。该报告应由入境检查站和出境检查站双方核证。除非海关部门收到关于此前交易的报告,否则不予考虑新的请求。
5. 依照担保协议对交易完成监管后,入境及出境检查站的海关检查点和海关监管单位应依照法规向海关部门报告协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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