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邮政与建设部部长关于垃圾处理场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ການ ກະຊວງ 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ຂົນສົ່ງ ໄປສະນີ ແລະ ກໍ່ສ້າ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ະໜາມກຳຈັດຂີ້ເຫຍື້ອ
Agreement of the Minister of Transport, Posts, and Construct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Waste Disposal Sites
简介
本协议旨在统一管理全国城镇、市政区及村庄群垃圾处理场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营与封场,确保符合卫生技术标准,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共三十二条,涵盖总则、选址与设计标准、运营管理、收费、封场及封场后维护、私营工业垃圾处理场、检查与处罚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制定本协议的目的,是为确保全国各城镇、市政区及村庄群中负责垃圾管理的组织机构,能够按照技术规范对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营和封场进行有组织的管理,充分满足垃圾处理服务的需要,同时保障保护人民健康和保护环境。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规定若干必要的原则规范,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对一般垃圾处理场进行规划、建设、管理与检查;其次是为符合卫生原则的垃圾处理场之选址、设计建设确定条件和标准,并制定该等处理场的运营计划、运营方法及封场办法。
第3条
术语定义。一、垃圾处理场管理组织,是指经授权负责并主导垃圾收集与处理、使其符合本规定所列规范的合法机构。该管理组织包括:地方行政当局、省交通运输邮政与建设厅(厅级交建部门)、城镇开发与管理机构、县交建部门以及发展村庄群。二、开放式垃圾处理场,是指以自然方式倾倒、处理垃圾的场所,无人管理、无围护、人畜可随意进入,尚不能保障人民卫生,并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三、受控式垃圾处理场,与开放式垃圾处理场相似,但有人管理、有人畜围护,并按阶段不定期进行清平和覆土掩埋,以保障人民卫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四、符合卫生原则的垃圾处理场,是指经规划并按标准正确建设的垃圾处理场所,有人管理、有防止人畜进入场内的防护系统,并以良好覆土掩埋方式处理垃圾,以保障人民卫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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