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关于牲畜登记的决定 第1974/农业与林业部号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 ພິມສັດ ເລກທີ 1974/ກປ
Decision of Minister on Livestock Registration No. 1974/MAF
简介
本决定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实施动物登记与身份证明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支持家养动物统计文件编制、管理、数量平衡、监测、权利转让、买卖与交换,包括国内运输及出口。登记与身份证由县级农业和林业办公室签发,证明所有者对家养动物及其收益享有权利,并明确动物身份标识方式,须符合相关规章和法律。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旨在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实施动物登记与身份证明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支持家养动物统计文件的编制、家养动物的管理、家养动物数量的平衡、监测、权利转让、买卖与交换,包括国内动物运输及出口,均须符合相关规章和法律。
第2条
第二条 家养动物的登记与身份证
家养动物的登记与身份证,如《畜禽与兽医法》第四条第二节所述,系指对家养动物历史信息的记录,包括种类、名称、年龄、性别、毛色、编号、品种、特征、标记,以及对家养动物权利的认证。
第3条
第3条 术语定义及释义
本法中的术语定义及释义如下:
1. 动物登记与识别证书,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由县级农业和林业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所有者对家养动物及其所产生收益享有权利的官方文件;
2. 动物种类,是指经选择用于繁殖、饲养,并由负责家养动物登记与识别的中央主管机构管理的动物;
3. 动物身份标识,是指由畜牧与渔业司规定的标识牌或印记。身份标识包括封于动物耳部的标识牌、涂于动物身体的彩色颜料、以灼热螺丝或其他方式在动物身体上留下的标记;
4. 《畜禽与兽医法》,是指2008年7月25日第03/NA号《畜禽与兽医法》。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8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