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部长关于公路保留区管理的命令

ຄຳສັ່ງ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ການ ກະຊວງໂຍທາທິການ ແລະຂົນສົ່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ເຂດສະຫງວນຂອງທາງຫລວງ

Order of the Minister of Public Works and Transport on the Management of Road Reserves

简介

老挝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部长发布命令,规范各级公路保留区的管理,明确各类公路保留区的宽度标准,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检查、整治侵占公路保留区的违规建设、设置界桩并加强保护与宣传

条文

第1条

责成公路桥梁司、建筑与城市规划司、公共工程与运输学院、各省及首都的公共工程与运输厅、以及全国各市县的公共工程与运输办公室,负责重新检查与公路保留区保护相关的、适用于各类公路的标准,具体如下:
1.1. 国家公路:自路中心线向外两侧各25米。
1.2. 省级公路:自路中心线向外两侧各15米。
1.3. 市县公路:自路中心线向外两侧各10米。
1.4. 农村公路:自路中心线向外两侧各5米。
1.5. 市政道路:按城市规划规章执行。
1.6. 专用道路:按各条道路的专门技术标准执行。

第2条

责成建筑与城市规划司及公共工程与运输学院,会同首都、各省、各市县的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各省/首都的公共工程与运输厅和市县的公共工程与运输办公室,研究调整居民点(或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及(重新)建设的城建规划,不得让村内每户房屋的建造及排水沟直接连接到公路上,而应当让每个村庄修建出入支路以连接公路,再由各户使用该村的公共出入道路通往公路;在建村过程中须使其位于公路保留区之外。

第3条

责成各省、首都的公共工程与运输厅以及全国各市县的公共工程与运输办公室开展以下紧急工作:
3.1. 向以往曾在公路保留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的所有有关方面(即上文所述的各类活动)发出通知,告知其:所建设的上述各项活动属于违反公路相关法规及城市规划相关法规的行为,并警告该等方面在适当期限内将该违建活动迁出公路保留区。
3.2. 向各方发出通知,告知其在今后从事各类建设活动时,凡沿公路的建设须位于公路保留区之外;但在确有必要、因地形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例如在山区地带,则须事先取得各省及首都公共工程与运输厅以书面形式的批准,并严禁该建设触及公路的结构及组成部分,例如:路面、路肩、沿路排水系统、界桩、交通标志、沿路护栏及公路的其他组成部分。作为该工程或建设活动业主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在今后任何对公路进行改造、建设或扩建的项目中,将承担把自身建筑物迁出公路保留区的全部费用。
3.3. 检查侵占公路保留区的违规行为,若查实存在侵占,应协调地方行政当局及相关主管人员尽快予以处理。
3.4. 与相关方面协调配合,主要是各省、首都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以及市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土地管理单位),以避免核发覆盖公路保留区的土地证。
3.5. 与村行政机构协调配合,以争取其在宣传公路相关法规及城市规划相关法规方面的协作,同时发动民众参与公路的保护与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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