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外交车辆的优先权与特权的决定(第50号/总理)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ອະພິສິດ ແລະ ເອກະສິດທາງການທູດ ຕໍ່ການນຳໃຊ້ ພາຫະນະ (ລົດ)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50/ນຍ
Decision on the special priority and privileges for diplomatic vehicle for use in Lao PDR No.50/PM
简介
本决定规定外交车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优先权与特权,适用于外交官、使馆助理及国际专家进口自用车辆,可免除相关税费,汽缸容量不超过2500毫升。车辆使用满三年或所有人完成使命后可出售或赠予境内个人、实体或组织,买方须依法缴纳税费并交还车牌,七日内向外交部报告。本决定还规范“Sor Thor”和“Khor Tor”牌照的发放与管理,禁止持牌车辆用于商业活动或运输非法货物,由外交部集中管理并设立一站式服务办理相关申请。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为服务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助理及国际专家而进口车辆。
外交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及秘书)、使馆助理及国际专家可进口一辆汽缸容量不超过2500毫升的车辆,供个人使用,并在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留期间免除与该进口相关的税费。
上述车辆在使用满三年后,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其使命后,可出售或赠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其他个人、实体或组织。出售或赠予时,买方(位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应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缴纳所有关税、税费及其他费用,交还车牌,并应自出售及权利转让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向外交部报告。
第2条
第2条
向驻老挝外交官、助理及国际专家发放车辆牌照
仅以老挝文为准
“Sor Thor”牌照应发放给驻老挝大使馆或外国领事馆的外交官或助理。
“Khor Tor”牌照应发放给正在执行任务的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专家。
禁止利用悬挂“Sor Thor”和“Khor Tor”牌照的车辆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及运输非法货物。
第3条
第三条 “Sor Thor和Khor Tor”号牌的管理
申请使用“Sor Thor和Khor Tor”号牌的车辆,应由外交部集中管理。
外交部应设立一站式服务,办理临时进口的进口许可及税费豁免申请、号牌使用申请以及“Sor Thor和Khor Tor”号牌车辆的国际运输许可证申请。
关于外交官、大使馆或领事馆助理或国际专家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售和转让车辆权利所涉税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请求,该服务应自提交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与工业和贸易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协作。各机构应自收到外交部公函之日起十日内,审议并颁发许可证或向外交部作出答复。
外交部应依据本决定第二条所述规定,在九十日内将车辆号牌变更的检查情况通知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及组织,并自收到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告自2010年至今向老挝境内其他个人、实体和组织出售和转让车辆使用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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